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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伦理及其行为抉择的法经济学解析.pdf

2011年第9期 山东社会科学 No.9 总第193期 SH^NDONCSOCIALSCⅡ烈(弱 C,eneralNo.193 法律职业伦理及其行为抉择的法经济学解析 王永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摘要]传统“道义论”下的法律职业伦理面临着现实困境。法律职业者对其职业伦理 的行为抉择亦离不开物质利益的考量,“理性经济人”、“成本一收益”分析方法同样适用于法 律职业伦理厦其作用机制的分析。法律职业伦理是一种宝贵而又稀缺的e-g-资源,对其选择 与否也是一种“投资”,若想实现收益,必须首先支付一定的投资成本,Ot-次还要取决于“成 本”与“收益”转化的环境和成功率。若想让法律职业伦理投资真正转化为资产并产生社会 效益,克服“搭便车”、“劣币驱逐良币”等伦理困境,就必须实现伦理抉择与经济收益的统一, 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激励/惩罚”的制度和机制,塑造良好的职业伦理环境。 [关键词】 法律职业伦理;法经济学;“成本一收益”分析;理性经济人 一、传统“道义论”下法律职业伦理的困境 关于法律职业伦理是否具有经济性质的问题,传统“道义论”的观点持否定态度。“道义论”认为,伦理 是人的一种高尚精神追求,具有超功利性和义务纯粹性,排斥道德与经济利益之间的关联。康德就把伦理道 德看成是基于“善良意志”的“绝对命令”,是为义务而尽义务,不附带任何前提条件或者物质利益。孔子曾 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孟子也说义与利“二者不可兼得,舍生而取义者-tg”。宋明理学强调义利之 别,认为道德禀于人的善良本性,不依赖于物质条件,不衡量利害,更不应追求功利,正所谓“正其义不谋其 利,明其道不计其功”。“道义论”看到了伦理道德不具有经济行为的功利特征,是对伦理道德“纯粹德行” 的坚守和宣扬,这无疑是令人尊敬和称赞的。但是,过度排斥道德的功利性则是片面的。事实上,伦理道德 修养是分层次的,高层次的德行修养或许只归属于部分精英群体,而把这种过于“高端”的伦理要求强加于 普通大众,无疑不利于维护伦理道德的旺盛生命力和持续发展。 传统“道义论”的主张不利于法律职业伦理的宣传和推广,强烈的意识形态化塑造和“形而上”的伦理教 育手段导致超越社会现实发展阶段的道德期许过于泛化,增加了普通法律职业者的额外义务,这虽然可以在 短期内降低职业治理中的难度和成本,提高法律职业的社会产出,但现实中的普通法律职业者无法真正达到 或长期保持这样的伦理水准。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利益关系的变迁,伦理道德的内容已经或者正 在发生巨大变化,而法律职业伦理的价值观念、制度建设严重滞后。比如。缺乏对个人利益动机的合理性论 证,没有认知和区分底线道德、规范道德、高尚道德三种道德标准的适用范围,没有确立伦理道德资源在市场 经济条件下的定位,等等,由此造成了法律职业伦理观念内部的价值冲突和混乱。 “价值观决定着法的善恶,决定着法律的发展方向”。(1)当法律职业者的内心信仰与外部现实之间产生严 重的割裂和冲突,伦理缺失就可能滋生、蔓延,司法腐败和社会不公的危险就会开始显现。法律职业伦理与 法治建设不可分割,不论个体还是职业群体,都不能在没有价值导向和目标的黑夜中安全、健康、快速前行。 一个丧失道德灵魂、价值标准混乱、不遵守伦理准则却可以获得巨大收益的职业状况是非常可悲的,其发展 收稿日期:201l一∞一10 作者简介:王永,山东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学和行政法学。 ①马小红:试论价值观与法律的关系),‘政法论丛)2009年第3期。 174 万方数据 前途堪忧。这是我们重新审视和反思法律职业伦理“经济性”的基点和理由。 二、法律职业伦理价值是宝贵而稀缺的公共资源 我国古代有很多关于伦理道德“经济性”的精彩论述,“德得相通、义利合一”就肯定了伦理道德的功利 性。“德者,得也,得事宜也”①的观点认为,伦理道德并不是一种纯粹的精神追求,而是一种功用行为,核心 是要使事情得到适宜的处理。“义利合一”的思想更把义与利结合起来,如墨子说“义者,利也”,(爹认为道义 与功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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