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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制度.pdf
Economic&TradeV01.6
UpdateSum.No.97Mar.2008
浅议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制度
王粢(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山东青岛266100)
【摘要】 调解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部分,对于行政诉讼法中是否应当加入法院调解制度,长久以来都是
学界争论的焦点,笔者试图从行政法调解制度的历史原因、现状、未来展望进行分析,以其对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
度的立法做出一些参考和建议。
【关键词】行政诉讼调解非正常撤诉
调解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调解制度 从目前状况来看,行政诉讼法不适用调解制度已经导致现实
有悠久的历史.从秦汉到明、清、民国时期.都有着对调解制度大量 审判中存在诸多问题.特别是案件撤诉率居高不下。近年来,行政
的规定。我国现行的调解制度是四部分为主体的调解体系,主要 审判中普遍存在案件撤诉增多的现象,全国一审行政案件撤诉率
包括:人民调解、法院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 从未低于1/3,个别法院的撤诉率竞达到81.7%12],有学者为此专
随着我国经济现代化的发展,在行政法领域出现了许多新的 门分析了此种现象出现的原因:①行政机关在原告起诉后,主动撤
情况,行政诉讼中是否可以设立调解制度,也成为人们关注的话 销或变更其原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此类案件多
题,笔者在此从行政法调解制度的历史原因、现状、未来展望进行 表现为行政机关j能严格依法行政,原告一旦起诉,行政机关才注
分析,以期对我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立法提出一些参考和建议。 意到原具体行政}为确有错误.或者原告的行为虽有可罚性,但应
1 行政诉讼法不适用调解制度的历史原因 移交相应的职能{门处理,为避免承担诉讼的不利后果,行政机关
从调解制度的分类我们可以看到,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的调解 主动撤销或变更口具体行政行为,原告故而申请撤诉;②原告屈服
并不包括行政调解。《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 于行政机关的压,而申请撤诉。原告起诉后,有时会面对行政机
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我国采用这一做法主要依据的是“公权不 关的施压、威胁等,于式的报复。原告顾虑今后仍在被告的行政管
可处分”理论。该理论认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权属国家公 理和监督范围之内,顾及今后的平安而申请撤诉;③原告经过法院
权,具体行政行为如何作出,法律、法规都已预先设定,行政机关或 的“协调”而撤诉。有些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特别是行政机
是被授权的组织不能自由处分,因此,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不能 关可能败诉的案件时,受到多方压力,审判人员被授意在幕后做协
采取全部或部分放弃其行政职权的方式来促成与相对人的和 调工作,利用各种手段动员原告撤诉,原告为不招致更大不利只得
解…。 申请撤诉。应当说现实情况中存在的非正常撤诉的原因很多,但
,” 应该说,“公权不可处分”的理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是为我 相当一部分存在上述所说的问题,行政诉讼本身由于民告官的性
国行政诉讼顺利发展起到积极正面作用的,我国行政行为依照行 质便存在种种困难,加上这些潜规则的存在,我们更没有理由对此
政行为受法律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裁量行政行 持乐观态度。
为两种,羁束行政行为是指行政行为只能严格依法律、法规的明 笔者认为,在行政诉讼中不适用调解的理论,其实是将行政机
确、具体规定,没有选择余地而作出的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受 关灵活执法与依法行政对立起来。反映其对行政执法活动复杂性
合法性约束。行政行为违反羁束规定,就构成违法行为,由于其根 的认识片面化、绝对化,在实践中益发凸显其不合理性。有人提出
本没有协商的余地而没有行政诉讼的调解的可能性,法律适用“公 行政机关如果有权在诉讼中与相对人达成调解,会存在违法的行
权不可处分”的理论很大程度上也是源于此。但是从历史上看,由 政行为逃避司法审查的问题,笔者认为,在行政诉讼中,诸如非正
于我国传统上是对于行政说一不二,这导致了在行政诉讼法制定 常撤诉中的第一种情况那样,行政机关之所以以暗地里改变业已
过程中想当然的认为没有与另一方行政相对人协商的空间。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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