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的前提犯罪还是刑罚——对《刑法修正案(八)》第6条的解读.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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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的前提犯罪还是刑罚——对《刑法修正案(八)》第6条的解读.pdf

累犯的前提:犯罪还是刑罚? 累犯的前提:犯罪还是刑罚? ——对《刑法修正案(八)》第6条的解读 陈金林 摘 要《刑法修正案(八)》第6条有关累犯的用语特征能引发我们反思通说对累犯前提的界定。通过 语义分析,得不出累犯的“前罪”必须是成年人故意犯罪的结论。结合累犯的本质——刑罚迟钝型人格,累犯 前提条件的重心是受刑的经历,而不是犯罪。因而《刑法》第65条“但书”的限制,只及于“后罪”;行为人因为 过失犯罪或未成年人犯罪而受刑,也足以构成累犯的前提。 关键词 累犯前提 累犯本质 刑罚迟钝型人格 过失犯罪 未成年人犯罪 《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第6条对《刑法》第65条进行了修改,增加了有关未成 年人犯罪不构成累犯的规定。在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的层面,这一修改应该会赢得不少喝彩,但在刑法解释 学的层面应该不会太引人注目。通说会认为,在构成累犯的意义上,未成年人犯罪的地位等同于过失犯罪, 因而只需要将过失犯罪不成立累犯的理由延伸到未成年人犯罪,稍微调整调整文字表达,就将这个问题“消 化”掉了。 因此,《修正案(八)》有关一般累犯的修改,就会在政策层面的一阵掌声和刑法解释学层面的一丝涟漪 过后重归沉寂。如果结局真的是这样,将不仅是刑法解释学的悲剧,还会造成制度执行效果上的损失。因 为无论是在形式解释还是实质解释层面,通说结论都存在问题。构成累犯必须“前罪”与“后罪”都是成年人 的故意犯罪么?累犯前提条件的重心,究竟是落在犯罪之上还是落在刑罚之上?在通说所构造的知识背景 之下,似乎只有“法盲”才会提出这些问题。好在《修正案(八)》的用语特征在无意中给我们提供了反思通说 结论的契机,我们不能让它随风而逝。 一、一个“的”字引发的解释难题 (一)《修正案(八)》第6条的表述 《修正案(八)》修改之前的《刑法》第65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 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 除外。”《修正案(八)》在“过失犯罪”之后增加了12个字:“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因而,修改过后的 “但书”变为:“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按照通常的逻辑,如果认为未成年人犯罪在构成累犯的意义上与过失犯罪一样,则表述结构也应当与 原来的条文一样,即增加的文字应当是“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因为只有这一表述才能与“过失犯罪”对 等;相应地,“过失犯罪的”才能与“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对应。因而,至少从字面上来看,“但书”的两 个并列项之间出现了表达结构上的不协调。 · 21 · 万方数据 中闰刑‘蒡法杂志 20¨年第5期 或许会有意见认为,这里的“的”字,同时照顾到了“过失犯罪”和“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因而不存在 不协调的问题。但这种解释过于牵强.因为根据语法规则,“但书”中的“除外”同时支配着“和”字前后的两 个宾语,这就意味着“的”不能同时作用于这两个短语,否则就会阻断“除外”对这两项的支配,表达结构也将 从介宾结构变成偏正结构。另外.即便“的”同时适用于前后两种“犯罪”,那么为什么偏偏要在原本的“过失 犯罪”后面加一个“的”字呢?从语义上分析,“过失犯罪”的中心词是“犯罪”,而“过失犯罪的”则指“犯罪分 子”;因此,是否存在“的”字,将导致“行为”与“行为人”的区别,也即犯罪与犯罪分子的区别。①在《刑法》第 6j条的语境下,这一区别将导致对累犯成立前提的理解大相径庭。 (二)原累犯条文的语义解析 《修正案(八)》之前,《刑法》第65条前半段的规定可以简化为:“犯罪分子应当从重处罚。”然后,主语 “犯罪分子”之前增加了限制条件一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的”犯罪分 子;必须是“此后五年内再实施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的”犯罪分子;这一“犯罪分子”将遭受的后果是从 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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