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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罪犯罪主体问题研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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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私分国有资产罪和《刑法》分则第八章中其他的罪名一样,是一个和国家 职权有关的罪名,是利用国家职权的犯罪;既如此,在研究犯罪主体的主观犯 意以及在其支持下所实施的客观行为是否属于单位的真实意志时,就不能离开 犯罪行为人的职责和职权:本文中,笔者结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等国有单位 的职责和职权,从“单位犯罪的实质特征”和“单位犯罪的形式特征”两个方 面对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主体进行研究,进而指出通说主张的单位主体观存 在误区,将本罪主体限定为自然人当为正确的方向。 本文共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对私分国有资产罪司法实践的总结归纳以及分析。首先对本罪 的法条进行了分析,得出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国有单位的结论。然后归纳了本罪 的犯罪主体在司法实务界的认定现状及存在问题:司法实务界对本罪的犯罪主 体是“国有单位还是直接主管人员等自然人”的问题,一般持回避态度;严格 意义上的国有单位是本罪的犯罪主体,但在法律文书中一般不反映涉案单位的 名称,只出现国有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自然人姓名;国家机关的“内 部职能部门”可以成为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主体;“政府临时性机构”和“国 有控股、参股企业”不能成为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主体;经过14年的司法实 践检验,立法将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犯罪主体规定为国有单位,引发了被私分国 有资产处理混乱、罪刑不一且量刑畸轻、累计数额无法计算、不同犯罪主体进 行数罪并罚等诸多问题。最后指出,不科学的立法将不能产生良好的法律和社 会效果,司法实践证明了将本罪规定为单位犯罪缺乏科学性。 第二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首先,笔者简要介绍了我国刑法学界关于私分 国有资产罪犯罪主体的三种观点,单一单位主体观、双重主体观和单一自然人 主体观。其中单一单位主体观是通说。第二,笔者通过分析“罪责自负”原则 批驳了双重主体观。最后,笔者结合涉案行为人的职责和职权对本罪的犯罪主 体进行分析:由于国有单位没有从私分行为中谋得不正当利益,因此,本罪不 符合单位犯罪的实质特征;由于本罪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表现(集体私分、 以单位名义)”两个方面所反映的都是单位成员的个人意志而不是单位的真实意 志,因此,本罪不符合单位犯罪的形式特征。笔者通过对双重主体观和单位主 体观的批驳进而建立起本罪是自然人犯罪的单一自然入主体观。 第三部分作为结论性意见,笔者提出将本罪规定为自然人犯罪并引入资格 刑的立法完善建议。 关键词:私分国有资产罪;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单位犯罪 II AbStraCt tllecrimeofu11a1Jnlorizedofstate isanew Because panition prope啊 aSmeotlleraCcusationof research tothe chapter8,the accusation relatingpo、ver aCtor.Theaumorre缸ed doesn’t the ofme on恤criIIle subject separate舶mpower and ofstate-ownedand the ondual Body ente印rises bodysubject vie、Ⅳpoint subject of吼aum耐zed of oftllecrime cr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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