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编 市场规制法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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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营者的刑事责任 经营者有以下严重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构成犯罪的; 2、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构成犯罪的。 3、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 一、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概念 《产品质量法》调整的对象有二: 一是产品质量责任关系——这是属于生产者、销售者与用户、消费者之间进行商品交易所发生的经济关系; 二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这是属于行政机关执行产品质量管理职能而发生的经济关系。 我国的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以及监督管理过程中,因产品质量而发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从空间上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包括销售进口商品,必须遵守《产品质量法》。 从客体上说,该法只适用生产、流通的产品,即各种动产,而不包括不动产。 从主体上说,该法适用于生产者、销售者、用户和消费者以及监督管理机构。需要补充的一点是,运输者、仓储者不会成为产品质量责任主体,不过它们会对生产者、销售者、收货方、或寄货方承担责任,但是属于合同法的范围。 (三)我国产品质量法基本框架 我国产品质量法其基本框架主要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 1.产品质量基本法。 此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特殊产品质量法。 如《药品管理法》、《食品卫生法》等。 3.产品质量基本法的配套法规。 如《产品质量认证条例》及其实施办法, 4.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产品质量的规定。 如《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对产品责任的规定,《标准化法》中有关质量标准的规定。 产品质量监督的主要制度 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体制 《产品质量法》规定:“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这就确立了统一管理与分工管理、层次管理与地域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根据此项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了技术监督局,后改称为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成为国务院管理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并行使执法监督职能的直属机构。 三、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一)?? 产品质量检验管理制度 (二)? 标准化管理制度 (三)?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四)?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五)? 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六)? 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制度 四、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其生产、售出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而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一)?? 产品责任制概述 产品责任是在19世纪中叶英国和美国两国判例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民事责任。从产生到现在经历了三个阶段。 1、合同责任阶段 2、疏忽责任阶段(过错推定原则) 3、严格责任阶段 我国虽然未制定专门的产品责任法,但《产品质量法》仍将产品责任按侵权责任予以规定。 (二)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据以确定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基本准则。 将严格责任纳入产品责任中有政治原因也有经济原因: 1、? 大口袋政策 2、? 风险经营理论 生产者的严格责任也可以通过保险进行风险转嫁。 3、? 对价理论 消费者用完全的对价购买商品,该商品应是符合要求的不应该有不合理的危险 如有缺陷则为不符合对价要求 (三)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法律要件。 适用严格责任原则确定和追究产品责任时,其要件主要包括: 1.产品有缺陷。 2.生产者与销售者有提供有缺陷产品的行为 3.有损害事实存在。 4.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产品责任的免责条件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除此之外,在司法实践中有下列情况者不负质量责任: ①损害是由于消费者擅自改变产品性能、用途或者没有按照产品的使用说明使用并且确因改变或使用不当造成的; ②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故意所为造成的; ③损害是由于常识性的危险造成的; ④产品造成损害,是由于使用者自身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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