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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索取债务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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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索取债务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
随着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市场经济的放开搞活,当事人之间的纠纷逐渐增多,
特别是債务纠纷更显的突出,部分债权人为索取债务而采取过急行为,其行为该如何
定性,成为当前法学界争论的焦点.为此,本人就此问题谈一点肤浅的看法:
一.现行法律的具体规定
对于索取债行为如何定性的问题,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解释在不同的时期存在
不同的评价标准。1.我国1979年刑法中没有规定绑架罪,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
在《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二条第三款中规定了以
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勒索罪。此后,司法实践中对于绑架、拘禁索债型犯罪的处
理有的以绑架罪定性,有的以非法拘禁罪定性,有的则以非法管制罪定性,定罪量
刑极不统一;2.1992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执行〈关
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以
索债为目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定非法拘禁罪,不能定绑架勒索罪。”
3.1997年刑法第238条第3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
的规定处罚”。这样,对于绑架、拘禁索债型犯罪的定性有了统一的刑法规定。但是,
实践中债务的形成原因多种多样,人们对于债务的理解也有分歧,从而导致了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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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于刑法规定的不同理解。有人认为,刑法第238条第3款规定的
“债务”只包括合法债务。有人则认为,此“债务”不仅包括合法债务,也包括赌
债、高利贷等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4.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6月30日作出了《关于
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
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
依照刑法第238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从而为正确理解和执行刑法的规定进一步提供
了依据。
二.当前存在的种类
在各种各样的索取债务行为中,当事人所索要的债务可分为五种情况:第一是
合法债务.这种情况是以存在合法债务为前提的,行为人为了索取合法债务而实施绑
架、拘禁行为;第二是超过合法债务数额的“债务”.行为人为索取超过合法债务数
额的“债务”而实施绑架、拘禁他人的行为;第三是非法债务.行为人为索取不受法
律保护的非法债务而实施绑架、拘禁他人的行为;第四是根本不存在的债务.行为人
以索取“债务”为名,实施绑架、拘禁他人的行为;第五是难以查清的债务。在许多
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中,由于债权人碍于情面或证据意识的缺乏,常常出现以口头协
议签订合同或者借款的现象,而事后若债务人拒不认债,债权人往往难以通过法律
途径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行为人认为确实有债务存在而实施绑架、拘禁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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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行为。
三.应酌情追究的情形
以上五种情况是现实社会中常见的索债行为,笔者认为,应视情况而定,分别进
行酌情处理.
1、索要合法债务。这种情况是以存在合法债务为前提的,行为人为了索取合法
债务而实施绑架、拘禁行为,应定非法拘禁罪。如张某因做生意向胡某借款5万元人
民币,张某因生意亏本而到期未能归还借款。胡某多次催要未果,张某为逃债长期
避而不见。胡某打听到张某的下落后,邀集几个朋友将张某扣押到某宾馆处。然后
胡某打电话给张某的妻子,要其在三天内归还5万元,否则张某性命难保。张妻当即
报警,胡某及其朋友被抓获。此案是一起典型的以索债为目的而实施的绑架、非法
拘禁他人的案件。从刘某的目的来看,其是为索要自己的债务,且该债务是合法的,
并非是勒索他人财物。该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238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为索取债物
非法扣押、拘禁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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