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62-EEC指令 中文版 包装及包装废弃物.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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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62-EEC指令 中文版 包装及包装废弃物.pdf

包装和包装废弃物指令(94/62/EC ) 第1 条 目 的 1.本指令旨在协调各国有关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管理的措施,一方面 是为了防止由此对各成员国和第三国环境产生任何影响,或减小这类 影响,从而提供高水平环境保护;另一方面是为了确保内部市场的正 常运行并且避免在欧洲共同体内产生贸易壁垒、不正当竞争和使竞争 受到限制。 2.为此,本指令规定这类措施的首要目的是防止产生废弃包装物,其 次作为附加的基本原则,对包装物再使用、再循环和实现其他形式的 废弃包装物回收以及由此减少对这类废弃物的最终处理量。 第2 条 范 围 1.本指令适用于投放欧洲共同体市场的所有包装物和所有废弃包装 物,不管它们是工业、商业、办公室、商店、服务业、家庭或其他场 所使用的或废弃的,也不管使用的是什么材料。 2.实施本指令不应损害对包装物现有的质量要求,诸如有关包装产品 的安全、健康保护和卫生等要求,或损害现行运输要求,或损害欧洲 联盟理事会1991 年12 月12 日关于有害废弃物的91/689/EEC 指令 要求。 第3 条 定 义 1.在本指令中,“包装物”是指由任何性质的任何材料制成的所有产品, 它们用来容纳、保护、搬运、交付和提供商品,其范围从原材料到加 工成的商品,从生产者到使用者或消费者。用于相同用途的“不可回 收”的物品也应该被视为包装物。“包装物”只包括:(a) 销售包装物或 初次包装物,即被认为是在采购地点构成某个向最终使用者或消费者 提供的销售单元的包装物;(b) 组合的包装物或二次包装物,即被认 为是在采购地点构成一组一定数量的销售单元的包装物,不管这些销 售单元是以这种方式向最终使用者或消费者销售的还是仅仅作为补 充销售地点货架的一种方式;从产品上拿掉这类包装物并不影响该产 品的特性;(c) 运输包装物或三次包装物,即被认为是为了便于搬运 和运输若干销售单元或组合的包装物,以防止在搬运和运输过程中遭 到物理损坏的包装物。运输包装物不包括公路、铁路、海运和空运集 装箱。 2.“废弃包装物”是指75/442/EEC 指令中对“废弃物”的定义所涉及的 任何包装物或包装材料,生产的剩余物不包括在内。 3.“废弃包装物管理”是指75/442/EEC 指令所定义的废弃物管理。 4.“预防”是指通过开发清洁产品和技术而减少: ——包装物和废弃包 装物中所含的材料和物质; ——在生产过程中以及销售、批发、使 用和清除阶段的包装物和废弃包装物的数量及其对环境的危害。 5.“再使用”是指被设想和预定在其寿命周期内完成最少循环次数的包 装物,在有或没有市场现有辅助产品帮助其再次装填的情况下出于与 原设想相同的目的使包装物重新装填或得到使用的任何操作;这种再 使用包装物,当其不再需要被再使用时即为废弃包装物。 6.“回收”是指75/442/EEC 指令的附录Ⅱ.B 中规定的任何适用的操 作。 7.“再循环”是指为了原来的目的或其他目的,在废弃材料的生产过程 中再次进行加工, 包括有机再循环,但是不包括能量回收。 8.“能量回收”是指利用可燃的废弃包装物,通过加入或不加入其他废 弃料直接焚化而产生能量,但热能回收情形除外。 9.“有机再循环”是指在可控条件下,利用微生物对废弃包装物的可生 物降解部分进行需氧(堆肥)或厌氧(生物甲烷化)处理,这种处理产生 稳定的有机残留物或甲烷。土埋不应视为有机再循环的一种形式。 10. “处理”是指75/442/EEC 指令附录Ⅱ第A 部分规定的任何适用的 操作。 11. 与包装物相关的“经营者”是指包装材料的供应商、包装物生产商 和改装商、装填者和使用者、进口商、贸易商和批发商、主管当局和 法定组织。 12. “ 自愿性协议”是指成员国政府主管当局与相关经济部门签订的正 式协议。这些协议必须对所有为实现本指令目的而工作希望、履行本 协议条件的合作方公开。 第4 条 预 防 1.除了按照本指令第9 条采取措施防止产生废弃包装物外,各成员国 还应保证实施其他预防措施。此类预防措施可包括与经营者协商后通 过的各国计划或采取的行动,其目的是汇集和利用各成员国采取的众 多预防性措施。这些措施应该符合本指令第1 条第1 款规定的目标。 2.欧洲联盟委员会应按照本指令第10 条的规定,通过鼓励制定欧洲 标准来推动采取预防的措施。 第5 条 包装物再使用系统六 各成员国可按照《欧洲共同体条约》规定鼓励采用包装物再使用系统。 这种再使用系统能以对环境安全的方式再次利用包装物。 第6 条 回收和再循环 1.为了实现本指令的目标,各成员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在其境内实现 以下目标:(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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