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stralias_Foreign_Investment_Policy_(Mandarin)》.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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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easurer .au 2011 年1 月^ 外国投资审批政策# 我们的方法 澳大利亚政府欢迎外国投资。外国投资帮助澳大利亚发展经济,促进经济增长和繁荣,不断增进澳 大利亚人的福祉。 外国投资带来诸多利益,不仅支持现有工作位置,创造新的就业机会,鼓励创新,带来新的技术和 技能,而且还打开海外市场,促进行业之间的竞争。 据澳大利亚统计局(ABS)估计,在2004 年,外资企业雇用的员工占所有私营领域员工的 12%,在所 有资本构成中所占比例为 25%。澳大利亚统计局(Australian Bureau of Statistics :ABS)发现,在矿 业中,外资企业雇用的员工占四分之一。自 2007 年 11 月以来,政府批准了 4000 多亿元的外国投 资提案。 政府根据国家利益逐例审查外国投资提案。与过于死板,僵硬的审批的规则相比,我们更喜欢这种 灵活的方法。禁止某类投资的一成不变的法律往往也会将宝贵投资拒之门外。这种逐例审查的方法 可以尽可能增大投资流量,同时保护澳大利亚的利益。我们的外国投资审查委员会(Foreign Investment Review Board :FIRB)将与申请人协作,确保国家利益得到保护。但如果最终认定某一提 案有违国家利益,我们就不会批准这一提案。 政府还认识到广大社会民众对外资拥有某些澳大利亚资产感到担心。这一审查制度让政府在评估澳 大利亚国家利益时能够考虑这些担心。 国家利益的检验标准还认识到澳大利亚市场体制的重要性。在这一体制中,公司对股东做出响应, 投资和销售决策以市场影响力为驱动,而非以外部策略或非商业考量为驱动。 《外国投资审查框架》详细说明了这一政策如何适用于个别案例。 ^ 这个版本的外国投资审批政策是在2010 年6 月首次公布。在2011 年1 月,本政策被更新已显示2011 年的指数调 整。 # 《外国投资审批政策(Foreign Investment Policy)》中文翻译版和英文版若有差异,请以英文版为准。 Mandarin version (January 2011) 澳大利亚的外国投资审批政策(Australia’s Foreign Investment Policy) 外国投资审查框架 外国投资审批政策和法律 《1975年外国收购与接管法》(Foreign Acquisitions and Takeovers Act 1975 :FATA)为我们的审查 制度提供了法律框架。FATA让国库部长(Treasurer )或其代表(通常为助理国库部长 (Assistant Treasurer ))可以审查投资提案,决定提案是否有违澳大利亚的国家利益。 国库部长可以拒批有违国家利益的提案,也可以对提案实施的方式施加一定条件,确保提案不会违 反国家利益。在做出此类决定时,国库部长需要依靠FIRB 的建议。 这一政策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指南,帮助他们理解政府对执行 FATA 的方法。即使 FATA 似乎并不 适用,这一政策也可以识别一些需要通报政府的投资提案。 谁需要申请? 1. 外国政府及其相关实体 1 无论投资价值如何,所有外国政府及其相关实体 在对澳做出直接投资之前都应通报澳大利亚政府并 获得预先批准。 外国政府及其相关实体若要开办新企业或者收购澳大利亚城市土地(Urban Land :不用于初级生产农 业企业的土地)权益(出于外交或领馆需要购买土地者除外),也需要通报澳大利亚政府并获得预先批 准。 在 《企业收购详情》中,特别是在 《外国政府及其相关实体》一节中提供了外国政府投资者的详细 指南。 2. 私营外国投资者——企业收购 外国人在收购价值超过 2.31 亿元的澳大利亚企业或公司 15%或 15%以上的权益之前,必须通报澳 大利亚政府。2若有意收购境外公司的权益而该境外公司的澳大利亚分公司或总资产价值超过 2.31 亿元,他们也需要通报。3 4 美国投资者例外 ,其中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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