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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 保险合同理论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和分类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是由保险人依法拟定的以合同双方当事人设立、变更或终止保险法律关系为内容的特殊协议。保险合同是民商事合同的一种,是调整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但现实中,保险合同又通常体现为“保险单”,是一种权证式的格式文本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性质:(1)保险合同为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契约,而不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间的契约。(2)保险合同是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涉他合同。(3)保险合同为双务合同。(4)保险合同为有偿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分类 1、在理论上的分类。① 依据保险标的的价值确定与否为标准,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由于人身保险合同不存在保险价值问题,所以该种分类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分类 1、在理论上的分类。① 依据保险标的的价值确定与否为标准,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由于人身保险合同不存在保险价值问题,所以该种分类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② 依据设立保险合同的不同目的为标准,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前者又称为“评价保险合同”;后者则是指“人身保险合同”。③ 依照保险人承保危险的不同范围为标准,分为特定危险保险合同和一切危险保险合同。④ 依照保险标的是否单一为标准,分为个别保险合同和集合保险合同。前者是指以一人或单个物为保险标的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又称为“单独保险合同”。大多数保险合同都是个别保险合同。后者则是指以多数人或多数物为标的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如团体人寿保险合同等,因此也有人称为“团体保险合同”。⑤ 依照保险标的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特定保险合同和总括保险合同。前者保险标的特定,后者不特定。 (三)保险合同的分类 2、在法律上的分类。① 依据保险标的的不同性质为标准,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② 依照保险的实施形式为标准,分为自愿订立的保险合同和强制订立的保险合同。③ 依据投保人对于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订立保险合同的数量为标准,分为单保险和重复保险。④ 依据承担责任次序的不同为标准,分为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再保险也称“分保”,是指将原保险的保险责任再予以投保的保险。 (四)保险合同的特征 1、保险合同为诚信合同。 2、保险合同为格式合同。 3、保险合同为射幸合同。 二、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客体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 1、保险人。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2、投保人。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3、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4、受益人。受益人又称为“保险金领取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向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是享有独立的赔偿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均可以成为受益人。 5、保险合同的辅助人。保险合同的辅助人,是指为订立、履行保险合同充当中介人或提供服务并收取中介服务费的人。保险辅助人包括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二、保险合同的主体和客体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 概念及范围:保险合同的客体,即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这个对象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被保险人对其财产或者生命、健康所享有的利益,因此,在理论中被概括为“保险利益”,包括经济利益、人身利益、精神利益、政治利益、文化利益、宗教利益、道德利益、社会利益等。但在实务中,则主要指财产利益、人身利益、精神利益等。如国外推出的妻子贞洁险和恋爱不被抛弃险等,其保险客体就应该是精神利益。 法律规定保险合同的客体为保险利益的意义:(1)遏制赌博行为的发生;(2)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3)限制保险人的赔偿责任。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的内容,即指保险合同上所约定的保险条款。 保险合同条款可分为基本条款和特约条款两部分。基本条款是依照保险法之规定必须记载的事项,而特约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另外自行约定记载的事项。 四、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 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与保险法的基本原则类似。具体包括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补偿原则、近因原则、代位原则、分摊原则等。 五、保险合同的订立、解释与效力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 保险合同的订立,即保险人和投保人就保险事项意思表示一致的过程性法律行为。涉及订立的原则、订立的程序、合同成立与当事人责任的开始、合同的表现形式等。 五、保险合同的订立、解释与效力 (二)保险条款的解释 保险条款的解释是指对保险合同条款的理解和说明。保险条款的解释有以下几种: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循环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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