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er2 安全衛生管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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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er2 安全衛生管理 第一節 安全衛生管理組織 第二節 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第三節 安全衛生管理措施 第四節 自動檢查 職業安全衛生的提升與落實,必須仰賴企業完善的安全衛生管理制度的發揮,以保障勞工的安全與健康,並可提升企業經營績效與競爭力,因此一個健全的安全衛生管理制度是推動安全衛生最重要的課題。 安全衛生管理組織 安全衛生管理組織包括「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與「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為事業單位內規劃及辦理安全衛生有關業務之組織,應為事業單位內部直接隸屬雇主或事業經營負責人之專責一級單位,其職責為釐訂、規劃、督導及推動安全衛生管理事項,並指導有關部門實施;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為事業內審議,協調及建議安全衛生有關業務之組織,其職責為對雇主擬定之安全衛生政策提出建議,及審議、協調、建議安全衛生相關事項。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 為落實風險分級管控原則,依職業災害統計分析資料,事業單位依風險等級區分為具顯著風險之第一類事業、中度風險之第二類事業、低度風險之第三類事業。第一類事業勞工人數在100人以上及第二類事業勞工人數在30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應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 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 依規定應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之事業,應設「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置委員7人以上,委員任期2年,並以雇主為主任委員綜理會務,委員會由主任委員指定一人為秘書,輔助其綜理會務。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應每3個月至少開會一次,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委員除工會或勞工選舉之代表外,由雇主視該事業單位之實際需要指定下列人員組成,其中工會或勞工選舉之代表應占「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委員人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 事業經營負責人或其代理人。 ? 勞工安全衛生人員。 ? 事業內各部門之主管、監督、指揮人員 ? 與勞工安全衛生有關之工程技術人員。 ? 醫護人員。 ? 工會或勞工選舉之代表。 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包括(1)勞工安全管理師(2)勞工衛生管理師(3)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4)甲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5)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6)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7)健康促進員。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應由雇主分別自受僱於該事業中具備資格者選任之。 應具備之資格 勞工安全管理師 ?高等考試工業安全類科錄取或具有工業安全技師資格者。 ?領有勞工安全管理甲級技術士證照者。 ?曾任勞動檢查員,具有勞工安全檢查工作經驗滿3年以上者。 ?具有國內外大學院校工業安全碩士學位,或工業安全相關類科碩士以上學位,並曾修畢工業安全相關科目18學分以上者。 勞工衛生管理師 ?高等考試工業衛生類科錄取或具有工礦衛生技師資格者。 ?領有勞工衛生管理甲級技術士證照者。 ?曾任勞動檢查員,具有勞工衛生檢查工作經驗滿3年以上者。 ?具有國內外大學院校工業衛生碩士學位,或工業衛生相關類科碩士以上學位,並曾修畢工業衛生相關科目18學分以上者。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具有勞工安全管理師或勞工衛生管理師資格者。 ?國內外大專院校工業安全衛生專門類科畢業,或工業安全衛生相關科系畢業,並曾修畢工業安全衛生相關科目18學分以上者。 ?領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乙級技術士證照者。 ?曾任勞動檢查員,具有勞動檢查工作經驗滿2年以上者。 甲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接受「甲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訓練期滿測驗合格,領有結業證書者。 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接受「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訓練期滿測驗合格,領有結業證書者。 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接受「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訓練期滿測驗合格,領有結業證書者。 健康促進員 ?具有醫事人員資格者。 ?具有勞工衛生管理師資格者。 ?國內外大學院校職業衛生、公共衛生、護理系相關科系畢業者。 應設置之人員 應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之事業單位,雇主應依下表之規定,設置勞工安全衛生人員,所設置之勞工安全衛生人員應專職常駐廠場執行業務,不得兼任其他工作 人員之增置 ?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對於內部一級單位管理之廠場勞工人數在100人以上未滿300人者,應增置至少1位甲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勞工人數超過300人者,應增置至少1位專職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營造業之事業單位對於橋樑、道路、隧道、輸配電等距離較長之工程,應於每10公里內增置至少1位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事業單位設有總機構者,且其勞工人數在3000人以上者,應另於總機構或其地區事業單位增置至少1位綜理全事業勞工健康促進事務之勞工健康促進員。 人員之管理 ?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因故未能執行職務時,雇主應即指定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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