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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形橡胶密封圈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橡胶密封制品部分)1》.doc
编号:(×)XK13-025
橡胶制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四)
(橡胶密封制品部分)
【O形橡胶密封圈】
2011年1月19日公布 2011年1月19日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 录
1 总则 1
2 工作机构 2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2
4 许可程序 3
4.1 申请和受理 3
4.2 企业实地核查 3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
4.4 审定与发证 4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5
5 审查要求 5
5.2 企业生产橡胶密封制品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12
5.3橡胶密封制品产品检验项目 13
5.4橡胶密封制品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6
5.5橡胶密封制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16
6 证书和标志 27
6.1 证书 27
6.2 标志 28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28
8 监督检查 29
9 收费 29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30
11 附则 30
附件1橡胶密封制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 31
附件2橡胶密封制品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35
附件3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46
附件4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 47
附件5检验报告 48
附件6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照表 52橡胶制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橡胶密封制品部分)
1 总则
1.1为了做好橡胶密封制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摩托车头盔等11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89号公告)、《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橡胶密封制品产品划分为6个产品单元、14个产品品种 (见表1)。
表1 橡胶密封制品产品单元及产品品种
单元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
序号 产品品种 1 O形橡胶密封圈 1 普通液压系统用O形橡胶密封圈 2 采煤综合机械化设备用O形橡胶密封圈 3 燃气输送管及配件用O形橡胶密封圈 4 给、排水管及污水管道用O形橡胶密封圈 5 耐高温滑油O形橡胶密封圈橡胶密封制品橡胶密封制品~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5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7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4.2.8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橡胶密封制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橡胶密封制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5.1)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4.3.3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
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3.6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4.4.2省级质量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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