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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区积金管理知识及业务管理知识流程
附件1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二手房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流程
(建行二手房组合贷款流程 抵押+担保中心担保)
一、二手房组合贷款发起方式
借款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发起二手房个人住房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即借款申请人向贷款中心或各远郊区(县)管理部(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提出组合贷款申请。
同时此种模式下,借款申请人需委托通过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认可的经纪机构办理组合贷款。
二、经纪机构至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查询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并申请办理个人信用及抵押物评估
经纪机构经办人员持借款申请人在经纪机构现场填写的《个人信用评估申请书》及买方有关资料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查询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
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咨询人员根据经纪机构提供的买方资料复印件,查询买方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初步核定买方贷款最高额度及期限并出具《住房公积金贷款预审单》。
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咨询人员收取经纪机构递送的《个人信用评估申请书》,将《个人信用评估申请书》通过传真传递至信用中心,信用中心于1个工作日内出具个人信用评估结果并在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
经纪机构持预审所需资料(《二手房组合贷款抵押物评估资料清单》见附件1)向评估机构提出抵押物评估申请,由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抵押物评估。
评估机构接到经纪机构提出的评估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相关要求分别出具公积金部分《抵押物评估意见书》和商贷部分《抵押物评估报告》,并将其文本传递至经纪机构。
经纪机构收到评估机构传递的公积金部分《抵押物评估意见书》和商贷部分《抵押物评估报告》后,应按照相关政策要求,与买卖双方共同办理二手房组合贷款相关手续。商贷部分《抵押物评估报告》应与借款申请人商贷部分资料在办理住房公积金部分初审时一同提交给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初审环节,由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初审环节传递给经办银行。
三、组合贷款业务申请
在评估机构出具公积金部分《抵押物评估意见书》后,买卖双方及经纪机构持《住房公积金贷款预审单》及其他相关资料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部门办理手续,咨询人员须完成以下工作内容:
1、向借款申请人告知贷款的业务流程和所需材料,解释自由还款方式的含义及业务特点,向借款申请人发放宣传资料。
2、通过系统再次查询借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依据有关政策要求,审核其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是否符合有关贷款政策规定。
3、审核借款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的合法性、合规性、齐备性及贷款申请材料的复印件数量是否符合贷款申请的要求。(《二手房组合贷款所需材料清单》见附件2)。
4、指导借款申请人填写《借款申请表》。
5、告知借款申请人等待办理初审业务。
三、初审
1、初审人员对借款申请人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核。主要包括贷款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合规性、齐备性,材料填写的完整性、合规性,以及借款申请人的贷款条件是否满足中心的有关规定。
(1)初审人员进入初审系统录入有关信息后调取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将有关信息导入系统并核对经纪机构经办人员在系统中的电子照片。
(2)初审人员审核借款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资格是否满足中心有关规定并核对其提供的有效身份证明。经纪机构应经过担保中心认证。
(3)初审人员审查借款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所提交的贷款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材料规格、份数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二手房组合贷款所需材料清单》见附件2),所提供的材料复印件须与原件一致。
(4)初审人员对借款申请人个人信息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审核标准应与公积金贷款审核要求一致。
(5)初审人员对借款申请人的购房行为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审核标准应与公积金贷款审核要求一致。
(6)初审人员对《借款申请表》进行审核,内容须与借款申请人提供的相关信息一致。
(7)初审人员根据系统查询买方个人信用评估结果;根据评估机构出具《抵押物评估意见书》的评估结果,确定借款申请人的贷款金额、贷款期限。
(8)初审人员按照政策要求审核交易资金划转相关协议,审核内容、审核标准应与公积金贷款审核要求一致。
(9)初审人员应监督买卖双方及经纪机构签署划款《证明书》。
(10)初审人员指导借款申请人在政策规定范围内选择贷款经办银行。
(11)初审人员进行初审录机。
(12)初审人员出具《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提示借款申请人持购房合同正本(原件)、《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及其他有关材料去办理抵押物评估相关后续手续并告知借款申请人完成抵押物评估手续后应回到初审柜台办理其他初审手续。
对于远郊区(县)管理部无评估机构派出人员现场办公的,初审人员开具《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将此通知单和购房合同、身份证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及时转给评估机构办理抵押物评估相关后续手续。
(13) 录入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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