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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PTER VII-XII 危险货物的装运-核能船舶-安全管理-高速船-安全措施-散货船要求》.pdf
! 部分 包装或散装固体危险货物的装运!
第 条 适用范围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本部分适用于本规则所适用的一切船舶以及小于 总吨的货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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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所装运的按本部分第 条进行分类的包装或散装固体危险货物(以下简称“危险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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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部分的规定不适用于船用物料和设备。
除按照本部分的规定外,禁止载运危险货物。此外, 部分的要求应适用于按第
’ ( ) %
条所定义的 货物的装运。
*+,
( 为了补充本部分的规定,各缔约国政府应颁布或促使颁布关于危险货物的安全包装和
堆装的细则,该细则应包括与其他货物有关的必要的预防措施。
第 条 分 类
%
危险货物应被分为如下类别:
类 爆炸品
% 类 加压后压缩、液化或溶解的气体
#
类 易燃 液体
#
( ) 类 易燃 固体
( )%类 易于自燃的物质
( ) 类 遇水会散发易燃气体的物质
# ) 类 氧化物
# )%类 有机过氧化物
- ) 类 有毒的物质
- )%类 传染性的物质
. 类 放射性的物质
/ 类 腐蚀性的物质
0 类 杂类危险物质和物品,即经验已表明或可能表明,按其危险性质必须应用本部
分规定的任何其他物质。
第 条 包 装
危险货物的包装应:
) 坚固并处于完好的状态;
)% 具有这样特性,即可能与所装物质相接触的内表面不会受该物质的危险性影响;
! 参见海安会:?@ 7AB )##0 号通函《用于报告船上和港口区域内涉及包装的危险货物和海洋污染物的事故的格式》。
参见本组织通过的 ( )决议《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规则)以及本组织 ( )决议通过的并可能
! 9.- . *:’; ! 9(( *
经海安会修正的《散装固体货物的安全操作规则》( 规则)的有关章节和附录 的有关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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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燃)”与“ (易燃)字意相同。
# 123443526 78123443526
·%( ·
和
! 能经受装卸和海运的一般风险。
# 在对装有液体的容器进行包装时,如通常采用具有吸振性或减振性的材料,则此种材
料应:
! $ 能将液体可能产生的危险减至最小;
!# 被布置成能防止容器移动,并能确保容器处于被围衬状态;和
! 当合理和可能时,具有足够的数量,以便在容器万一破裂时能吸收液体。
在灌注温度下,装有危险液体的容器应有一定的空隙,以充分满足在正常载运期间遇
到最高温度时液体膨胀的需要。
% 对用于压缩气体的钢瓶或容器,应适当地制造、试验、维护及正确地灌注。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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