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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李学灯 证据法比较研究》.pdf
证据法比较研究序 【分类】证据法比较研究 【作者】李学灯 【出处】证据法比较研究 【出版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 序 证据法比较研究,分前后两编。前编各篇,系就证据法之专题作比较探讨;后编各篇,
系就相关问题或一般法则作比较阐述,或就前编所征引者,加以增订。各具章节,自成体系。
其他篇目,有经同意转载或尚留待校订者,俱未录。 人类自日常生活之动定,各种社会关系之进行,以至于高深科学文化之发展,无不有赖
于证据之理念及其应用,不独司法为然。惟在法治社会之定分止争,首以证据为正义之基础,
即须寻求真实,又须顾及法律上其他之政策。认定事实,每为适用法律之前提。因而产生各
种证据法则,遂为认事用法之所本。此在一国国民,固均宜有适当之认识。如在实施陪审制
或参审制之国家,常人亦可参与系争事实之判断。英美法系,长期累积实务上经验之记录,
及学术上理论之建树,于此则有特殊之发展,而以证据法驰名于世,于全部法学领域中,由
附庸而蔚为大国。其他国家,除有受其影响或固有之法例外,或另有单行法典,或分见于程
序 -2 - 法与实体法之内。 中华法系,历史悠久。清末变法,甫自邻邦间接继受部分之证据法则。而旧日社会对于
证据之理念,尚非深厚。条文移植,即泛渊源,加来复鲜穷原竟委,普及而深入之研究。现
值世运日新,人权、正义、民主、法治、科学、求真、诚信、公平等各种思想,与时俱进。
以言证据法则,无不与之密切相关。为求拓宽视野,早日自谋建树,自可先后比较研究,植
其始基。诚如昔贤所言,前人所未及就,后世所不可无者。著者不敏,愿从时贤之后,略开
其端绪而已。 本世纪实开证据法检讨之纪元。以美国联邦各州及他国为例,专家学者,群起争鸣。资
料渊博,为世所称。彼邦学者,于其自著书内,有谓每对宏篇巨制,辄有浩如烟海之叹。著
者勤苦自修,窃不自量。对于西文资料,力事搜求。近复再度出国,续加增订。卷帙浩繁,
钩玄提要。凡可资为中国法则正确之阐释,或改进之启发者,辄加称引。期可择精语详,由
浅入深,适应初学以渐进于高深之研究,并备相关学科及从事于法治工作与立法者应用之参
考。 前膺教育部世界各著译述委员之聘,曾译证据法之基本问题。对于甚多常用之术语,非
必均从日译或旧译。例如改译许容为容许,无罪之推定为无辜之推定,分译举证责任为举证
负担 或提供证据之负担 及证明负担 或说服之负担 等类是。已为时贤所援引,今仍从之。 自昔承乏讲席,同学俊彦,多已卓然有成。相互切磋,理论为重。此与旧日视为技术规
范者,迥不相同。当见国外证据法学名著,近经所人为之增订。序言说明置重于理论之必要,
影响深远。读者不限于习法之人士,不同之使用者,重视其有不同之价值。下一世纪将至,
自必继续发生影响云云。兹编当试之作,作始也简。将芜也巨,仍寄望于后之贤者。谨先致
谢勖勉勤之先进与中外友好,以及惠助检校之同学既寒舍家人。编初成,感念良深。各篇牵
汲既广,有待指正必多。凡承惠览之君子,幸辱教之! 七九、十、一、于美国加州大学柏克莱法学图书馆 -3 -
证据法比较研究 之一 【分类】证据法比较研究 【作者】李学灯 【出处】证据法比较研究 【出版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 前编 第一篇 认知 -6- 壹、概说 认知,亦即审判上之认知 judicial notice ,或称裁判上之认知,实在系指法官于审判中
对于事实或法律之认知而言,在中国的司法组织,即指狭义的法院 独任制之法官或合议制
之合议庭 注一 之认知。如就职称言之,亦可谓为推事或法官之认知 注二 。其应适用认知
之法则,凡遇适用法律,认定事实时,均须注意及之。在机关方面,不限于普通法院,在职
称方面,不限于所谓[推事]。例如行政法院之[评事],审理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有明文
准用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在英美,亦有所谓行政裁判机关的认知 注三 。至于法院认知的法
律或事实,固均用为裁判之基础,惟认知事实,必须在诉讼进行中为之,在裁判前尚有必经
之程序 注四 。是以与其译为裁判上之认知,不如译为审判上之认知。如另采直译或意译,
亦可译为司法认知或职权注意。在英美,如非普通法院的认知,亦有主张称为公务上之认知
或注意者 official notice 。著者首译认知一词,称为审判上之认知,或即简称认知 注 -9- 五 。并举可用之译名,迄今多为各方所沿用。 任何一国之法律及其法院,无论其法律有无明文规定,均可谓为必有认知之事项。是以
不问在所谓大陆法系,或英美法系,无不有认知之问题 注六 。尤以在当事人对等辩论主义
的诉讼制度,因其须与当事人举证责任划分界限,遂成为证据学上独立专章之基本问题。在
各种著作或法案内,有以之列于较后 注七 ,其他列于较前 注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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