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多边贸易体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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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多边贸易体系

世界多边贸易体制 一、WTO宗旨、法律地位和职能 WTO的宗旨(《WTO协定》序言) 全体成员方认识到在处理它们的贸易和经济的关系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大幅度和稳定地增加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以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可持续发展为目的,开发世界资源并加以充分利用,寻求对环境的保护和维护,并根据成员方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自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措施。 WTO的法律地位 WTO的法人资格 成员方均应赋予WTO行使其职能所必需的法定资格。 WTO本身的特权和豁免 成员方均应赋予WTO行使其职能所必需的特权和豁免(包括房舍、档案、文件、通讯、财产和资产等方面) WTO官员和成员方代表的特权与豁免 独立行使与WTO有关职能所必需的特权与豁免 WTO特权与豁免的标准:等同于联合国《特殊机构的特权与豁免公约》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 WTO的职能 1.促进各项协定的实施、管理和运作。 2.为成员方提供多边贸易谈判的场所。 3.解决成员方之间的贸易争端。 4.审议成员方的贸易政策。 5.与其他国际组织开展合作。 二、WTO的法律框架和机构设置 WTO的法律框架 WTO法律框架集中体现在《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的最终文本》的一系列协议中。最终文本的核心是《马拉喀什建立WTO协定》及其四个附件。 WTO的机构设置 1.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 部长级会议是WTO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方代表组成,负责履行WTO的职能。 部长级会议的主要权力有: 1 有权对WTO的各项协议作出修改和权威性的解释 2 对成员方之间发生的争议或其贸易政策是否与WTO规定一致作出裁决或提出修改意见 3 在特定情况下豁免某个成员方的义务 4 批准WTO新成员或观察员 部长级会议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会议。休会期间,其职能由总理事会代为行使。总理事会由全体成员方代表组成,负责处理WTO的日常事务,监督指导各项协议以及部长级会议所作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履行争端解决机构和贸易政策审议机构的职责。总理事会定期召开会议,通常每两个月一次。 2.理事会 总理事会下设三个理事会,即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它们在总理事会的指导下分别负责管理、监督相关协议的实施,并负责行使相关协议规定的职能以及总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能。 3.专门委员会 总理事会下设5个专门委员会,负责处理三个理事会的共性事务和其他事务。专门委员会包括:贸易与发展委员会、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区域贸易协议委员会以及预算、财务与行政委员会。 4.秘书处及总干事 WTO下设秘书处,秘书处由总干事负责。部长级会议任命总干事并明确规定其权力、职责、服务条件及任期,总干事任命副总干事和秘书处工作人员,并按照部长级会议通过的规则确定其职责。 5.其他机构 根据需要设立一些临时机构,即工作组,如加入WTO工作组、《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则工作组等。工作组的任务是研究和报告有关专门事项并最终提交相关理事会作出决定,有的工作组向总理事会报告,比如加入WTO工作组。 三、WTO的成员方 成员方类型 创始成员方 加入成员方 创始成员方: 在《WTO协定》生效之前已经是GATT的缔约方,并在本协定生效后两年内接受该协议及其多边贸易协议,向WTO递交了货物贸易关税减让和其他承诺以及对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并已分别将这些减让表附在《GATT1994》和《服务贸易总协定》之后的国家和地区。 最不发达国家成为创始成员方,也必须具备上述基本条件,但只需作出与其经济发展水平和管理能力相符的关税减让和承诺。 加入成员方: 任何国家或在处理对外贸易关系和本协定及其多边贸易协议规定的其他事项方面拥有完全自主权的单独关税区,可按它与WTO议定的条件加入本协定。 成员方之间的互不适用 含义:指由于政治或其他原因,一些成员方不同意相互之间适用WTO协议。 规定:《WTO协定》规定:“任何成员方,如在自己成为成员方时或在另一成员方成为成员方时,不同意在彼此之间适用本协定及附件1和附件2所列多边贸易协议,则这些协议在两成员方之间不适用。” 互不适用的过渡:对于原GATT缔约方转变为WTO创始成员方前已采用的互不适用可以沿用。 对互不适用的限制: 任一成员方或申请加入方必须在部长级会议对加入事项进行表决之前将其互不适用的要求通知部长级会议。 互不适用可以撤销,但不得重新启用。 四、WTO的基本原则 指WTO成员方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WTO全部规则体系一切效力范围并构成该规则体系基础的最高共同准则。 内容 非歧视原则 互惠原则 关税减让原则 市场准入原则 公平贸易原则 透明度原则 鼓励经济发展和经济改革原则 1.非歧视原则 Principle of Non-D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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