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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贸易救济措施
中国对外贸易 宋伟良 副教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工商学院 第九讲 中国贸易救济措施 第一节 中国的贸易救济措施及其法律依据 一、贸易救济的含义 所谓贸易救济 Trade Remedy 主要是指进口国对国际贸易过程中出现某种特殊情势并对本国国内产业产生不利影响时实施的矫正或补救措施 根据各国立法与实践,贸易救济的职责均由政府机构承担。我国的贸易救济工作主要由商务部负责,在涉及农产品的国内产业损害调查时,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进行。所以,贸易救济是一种行政救济。 政府机构之所以成为贸易救济的提供者,是由贸易救济的特殊性决定的。 国际贸易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归根结底是一种市场失灵的表现,矫正这种失灵状态,通常可以征收高关税或实行配额。但由于国内产业的生产者并无征税权和限制数量进口的权利,因而并不能消除进口对国内产业的损害。 政府在矫正市场失灵方面却有4大优势:征税权、禁止权、处罚权和低交易成本。其中正是征税权和禁止权使政府成为贸易救济的实施主体。 二、贸易救济的三大措施 国际贸易救济措施分为两类,即不公平贸易救济措施和公平贸易救济措施。 对于进口产品利用倾销或补贴等手段大举进入国内市场,并给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使用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即针对不公平贸易的救济措施; 在过激增长等市场现象给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可以使用保障措施,即针对公平贸易的救济措施。 一 反倾销措施 所谓反倾销措施,是指进口国反倾销当局依法对给本国产业造成损害的倾销行为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措施以抵消损害后果的法律行为。 具体而言,反倾销是进口国主管当局根据受到损害的国内工业的申诉,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对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在进口国进行销售的,并对进口国生产相似产品的产业造成损害的外国产品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理的过程及措施。 1.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基本要件 1 倾销的确定 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第2条明确规定:倾销是指一项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在正常贸易中出口国供其国内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即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 2 损害的确定 倾销对进口国造成的损害分为三种情况: 一是进口方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受到实质损害 二是进口方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威胁 即进口国产业尚未受到倾销产品的实际损害,但如果不采取措施阻止进口产品继续倾销,进口国产业将受到实质损害; 三是进口方建立同类产品的产业受到实质阻碍 即倾销产品虽然没有对进口国相同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但是却严重地阻碍了进口国生产该类产品的新产业的建立。 3 倾销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确定 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并不一定就必然会对进口国有关产业造成损害;另外,进口国国内有关产业遭受的损害,也不一定都是由倾销的进口产品所造成的。 2.反倾销措施的三种形式 1 临时措施 临时措施是指在反倾销案件的调查过程中,进口方对进口产品采取征收临时性反倾销税金、现金保证金或保函担保等形式的措施。 2 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是主管机关在反倾销终裁后,在正常关税以外,对倾销的进口产品征收的一种特殊关税,其税率大多相当于被控倾销产品的倾销幅度。 反倾销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倾销产品的进口商,出口商不得直接或间接替进口商承担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的征收一般不应超过5年,除非进口方主管机构以复宣方式决定继续维持反倾销税。 3 价格承诺 价格承诺是指在进口方主管机关与出口商之间达成协定,由出口商承诺主动提高产品的出口价格,以消除倾销给国内产业所造成的损害。 3.实施反倾销措施的机关 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规定,我国负责反倾销事务的机关主要有: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农业部等。 商务部是我国反倾销的主管机关,负责反倾销的产业损害、倾销确定、因果关系的确定等方面的调查,并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同时还负责与反倾销有关的对外磋商、通知和争端解决事宜。 海关总署是我国反倾销措施的具体执行机关,负责执行临时反倾销措施和征收反倾销税以及退税等。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和最终反倾销税以及追溯征税、退税、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等与“税”有关的决定。 4.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基本程序 1 申请人申请 在一般情况下,反倾销调查应基于申请人的申请开始。申请人应具有产业代表性,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包括倾销、损害及因果关系的有关材料,缺乏证据的简单判断不能满足立案要求。 2 进口方主管机构审查立案 进口方主管机构 我国为商务部 应审查申请人提供材料的准确性和充分性,以及申请企业的代表性,并就立案问题作出决定。 3 反倾销调查 进口方在正式立案调查后,应立即发布立案公告。一般情况下反倾销调查应在12个月内结束,最长不得超过从调查开始之后的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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