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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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章 产品质量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学习提要与目标: 主要内容:产品及产品质量的概念、产品质量监管制度、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消费者的概念、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义务、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措施 重点内容:产品质量监管制度、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产品瑕疵责任与产品缺陷责任、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等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 一、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质量 (二)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所谓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物品。 第一,必须是经过加工、制作的产品。 第二,必须是用于销售,即投入流通的产品。 下列产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1)初级产品 (2)建筑工程 (3)军工产品 产品质量,指产品本身符合人们需要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合。 产品质量指标: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耐用性、可维修性、经济性、卫生性等 。 产品质量法,是指为了调整产品生产与销售以及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产品质量法》93制定、2000年修改 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系 (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1.产品质量检验合格制度 2.企业质量及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3.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4.产品质量社会监督制度 三、产品质量义务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产品内在质量应符合法定要求 2.提供符合规定的标识 3.特殊产品符合包装要求 4. 不得违反《产品质量法》的禁止性规定 1.产品内在质量应符合法定要求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三方面的要求: (1)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产品质量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3)产品质量符合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上产品说明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2.提供符合规定的标识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相应予以标明。 (4)限期使用的产品,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或者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美国CPSC召回中国产“Sportspower”水上滑梯 ) 如果生产者生产的产品是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的,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四、产品质量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1.瑕疵担保责任,即产品质量不达标的损害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28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2)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包装上说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 产品缺陷: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撬开式陶瓷酒瓶的产品缺陷) 产品瑕疵:产品不具备其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不存在危害人身、财产的危险。与合同保证条款不符。 生产者免责的条件: 生产者必须证明下列情形之一才能免责: 第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第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第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案例分析:观赏烟花伤眼缺陷产品销售商全额赔偿 2010年2月28日是正月十五,当日晚饭后,启东市王鲍镇村民张先生举家到室外燃放烟花爆竹。在燃放第二个“开门红”烟花时,爆炸的烟花夹带的异物击中了在张先生后宅观赏烟花的邻居毛某的右眼。因伤势严重,毛某被紧急送往上海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救治。后经司法鉴定,构成七级伤残。 经查,张某燃放的“开门红”烟花为王某夫妇经营的商店所销售,系启东市瑞晟公司所批发。该产品标识为湖南省浏阳市牛石出口花炮厂,产品级别为B级,单位含药量及生产日期空白,燃放说明处写有:“点燃引线,人即迅速离开到100米以外安全地带观看”。 毛某在多次向销售商王某夫妇索赔无果后,一纸诉状将销售商王某、批发商启东市瑞晟公司及湖南省浏阳市牛石出口礼花厂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等各种损失合计23万余元。 庭审中,浏阳市牛石出口礼花厂辩称,该公司从未生产过“开门红”烟花产品,且浏阳市内亦无湖南省浏阳市牛石出口花炮厂,该烟花属假冒伪劣产品。同时,鉴于该产品在启东市场上销售和本起事故的发生,该厂已向南通市公安局报案,并请求法院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一审法院查明,浏阳市牛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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