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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技术贸易的其它标的

2004年2月-7月 国际贸易实务 第八章 国际技术贸易的其它标的 第一节 版权及邻接权 一、版权及邻接权的含义及范畴 版权又称著作权,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以版权法及相关法律所享有的权利。 版权属于民事权的范畴,是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版权是知识产权的传统形式。 狭义的版权包括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广义的版权包括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和著作邻接权。 版权的特点: 1.版权持有者有权禁止或允许任何人在某一段确定年限内复制自己的材料;可以销售、遗赠或许可自己的权利。 2.版权只有在申请时才能确立,没有筛选或接受程序。 3.版权可以跨越很长的时间段,通常是创作者的有生之年至其死后50年。 4.版权争端要在法院解决。 5.版权包含了对某个创意的独特表达方式,并非创意本身。 (一)著作人身权 著作人身权亦称作者精神权利。根据《知识产权协定》的规定,各成员不对该精神权利的规定承担义务。 1.发表权 发表权是作者所享有的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文学艺术作品完成之后,其作者有权决定是否将其公之于众,公开的时间、地点、地域范围以及公开的方式都应当取决于作者的意愿。 2. 署名权 署名权是作者在其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品上标示自己姓名的权利。署名权只能由作品的实际作者和被认定为作者的法人和非法人单位享用,实际作者以外的任何其他人都无权享受署名权。 3.作品修改权 作品修改权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 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贬义或其他更改的权利。此处所讲的歪曲是指故意改变事物的真相、事实或内容;篡改是指用作假、伪造的手段对作品进行改动或曲解。 (二)著作财产权 著作财产权是著作权人依据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通过各种合法形式利用其作品从而享受其带来的经济利益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可以分为复制权、演绎权和传播权三大类。具体而言,著作财产权至少可包括以下八项经济权利:翻译权、复制权、公演权、广播权、朗诵权、改编权、录制权、制版权。 (三)著作邻接权 邻接权指与版权相邻近的权利。主要包括现场制作者对其录制的唱片、编演者对其表演的节目、广播电视组织对其广播的节目所享有的权利。” 二、版权的主体和客体 (一)版权的主体 因创作成果而享有版权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少数情况下也可以是国家。 (二)版权的客体 版权的客体是作品,一般认为其构成要件有三:一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二是具有独创性和原创性;三是具有有形的表现形式。 三、版权的保护 (一)版权邻接权保护原则 1.独立性原则 除《伯尔尼公约》的规定外,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版权及邻接权受保护的程度及为保护作者权利而提供保护的方式,完全适用提供保护所在国的法律。但各国不得以本原则为由拒绝为外国作品提供保护。 2.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即外国商品或服务与进口国国内商品或服务处于平等待遇的原则。 3.自动保护原则 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不论其来源国,只要享受国民待遇,无需经过任何手续就可以自动受到保护。 按照这个原则,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和《伯尔尼公约》签署国国民、在成员国有长期居住权的非《伯尔尼公约》签署国的国民,在其文学艺术作品创作完成时即应自动享有版权,如果非签署国国民在签署国无长期居所地,则其作品首先在成员国出版时享有版权。 (二)最低保护标准原则 这些原则是各国进行版权保护时的最低原则: 1.无论作品表现形式如何,但应当包括文学、科学和艺术领域的一切成果。 2.各国版权法中的权利限制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可以未经作者许将讲课、演讲等公开发表的口头作品以印刷、广播等方式复制并传播。但权利仍属于作者。 3.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能行使限制权力。 (三)版权保护范围 法律不仅保护智力作品创作者的权利,而且保护帮助传播这些作品的辅助者的权利。 四、版权保护的限制 (一)作品保护期限 一般作品保护期不少于作者有生之年以及死后的50年。 (1)电影作品不少于与观众见面起50年,若50年尚未与观众见面,则为摄制完成的50年。 2 摄制作品及实用艺术作品作为艺术作品在《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受到保护,该成员可自行立法决定其保护期,但该保护期至少维持到该作品完成之后25年。 3 合作作品或被视为共同创作的作品,保护期为共同作者中最后一个去世者有生之年直至死后50年。 4 匿名或用假名作品,用合法方式证明其假名身份,则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只要能够合理推断匿名或假名作者去世已超过50年,则不得再求成员国对其作品予以保护。 《知识产权协定》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对于唱片表演者和制作者的有效保护期为录制或节目表演当年年底开始起算至少50年。对广播组织的保护,保护期限一般为广播开始那一年年底起至少20年。 二 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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