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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服务贸易法概述1
(二)管理依据 * * 第七章 国际服务贸易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 第三节 我国的国际服务贸易立法 第一节 概述 一、服务的概念与特征 二、国际服务贸易的概念与特征 三、国际服务贸易的产生与发展 四、国际服务贸易的立法 一、服务的概念与特征 (一)服务的概念 (二)服务的特征 (一)服务的概念 由提供者向接受者提供的,具有使用价值,能够给他人或他物带来帮助或变化的人类活动。 (二)服务的特征 1.无形性 2.不可分离性 3.质量的差异性 4.不可贮存性 5.所有权的缺乏性 二、国际服务贸易的概念与特征 (一)国际服务贸易的概念 (二)国际服务贸易的特征 (一)国际服务贸易的概念 (1)跨境交付:从成员方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提供服务;这种服务不构成人员、物资或资金的流动,而是通过邮政、电讯、计算机网络实现的服务,如金融、信息和视听等。 (2)境外消费:在一成员方境内向其他成员方的服务消费者 service customer 提供服务;如接待外国游客、为国外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接受外国留学生等。 (一)国际服务贸易的概念 (3)商业存在: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方的商业存在 commercial presence 提供服务;如一国的公司到国外开办银行、商店,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4)自然人流动: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的自然人存在 presence of natural persons 提供服务。例如专家教授到国外讲学、作技术咨询指导,文化艺术从业者到国外提供文化、娱乐服务等等。菲佣 (二)国际服务贸易的特征 1.国际服务贸易的标的物一般是无形的。 2.国际服务贸易生产、消费的同步性和国际性。 3.国际服务贸易保护更具有隐蔽性和灵活性。 4.国际服务贸易管理的复杂性。 三、 国际服务贸易的产生与发展 (一)早期的国际服务贸易 (二)现代国际服务贸易 1980-2006年世界服务贸易进出口额 1980-2006年世界服务贸易进口结构变化 四、国际服务贸易的立法 (一)双边条约 (二)区域性条约 (三)全球性多边条约 (一)双边条约 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于1988年签署的《澳新紧密经济贸易关系协议服务贸易协定书》 美国与加拿大于1988年签署的《美加自由贸易协议》。 (二)区域性条约 1957年的《关于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又称《罗马条约》) 1992年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三)全球性多边条约 主要集中在国际运输部门,如1924年的《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1929年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51年的《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1956年的《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等。 第二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 一、GATS产生的背景 二、GATS的框架体系 三、GATS正文的核心内容 四、GATS的意义 二、GATS的框架体系 第一部分是GATS的正文 第二部分是GATS的附件。 第三部分是具体承诺表 第四部分为部长会议决议及谅解 三、GATS正文的核心内容 (一)服务贸易的范围与定义 (二)成员方的责任与纪律 (三)具体承诺义务 (四)服务贸易的逐步自由化 (一)服务贸易的范围与定义 GATS将服务贸易分为四类,即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凡是符合上述四类服务中的一类或几类的服务提供行为即构成国际服务贸易。 GATS适用于任一成员方影响服务贸易所采取的措施,包括成员方中央、地方 地区 政府和当局所采取的措施,或代表中央、地方 地区 政府和当局实施权力的非政府团体所采取的措施。 (二)成员方的责任与纪律 1.最惠国待遇 2.透明度 3.发展中国家的进一步参与 4.服务贸易一体化安排 5.国内规章合理性义务 6.垄断与专业服务及商业惯例 7.GATS的一般例外条款 (三)具体承诺义务 1.市场准入 2.国民待遇 四、GATS的意义 (一)推动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 (二)促进国际投资的发展 (三)促进国际服务交流与合作 (四)协调各成员方利益 第三节 我国的国际服务贸易立法 一、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立法现状 二、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的管理体制 一、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立法现状 (一)我国国际服务贸易法的概况 (二)我国发展国际服务贸易的基本原则 (三)关于服务市场准入的规定 (一)我国国际服务贸易法的概况 《海商法》、《国际海运条例》、《民用航空法》、《律师法》、《注册会计师法》、《执业医师法》、《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电信条例》、《建筑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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