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服务贸易法概述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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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服务贸易法概述2

第五章 国际服务贸易法 第一节 国际服务贸易法概述 一、国际服务贸易概念 1、服务是指服务主体应服务客体的要求所做的工作或所尽的义务。 2、狭义的国际服务贸易是有形的,即指发生在国家之间的符合服务定义的直接服务输出与输入活动。 3、广义的国际服务贸易不仅包括有形的劳动力的输出输入,也包括无形的提供者与使用者在没有实体接触的情况下的交易活动。 GATS(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定义: (1)过境交付——无人员、物资和资金的流动,而是通过电讯、邮电、电脑网络实现 (2)境外消费——消费者到服务提供国接受服务 (3)商业存在——国外的企业和经济实体来本国开业,提供服务 (4)自然人流动——允许外国的个人来本国提供服务 二、服务贸易的特点 1、生产与消费同时进行 2、不可存储 3、无形异质 三、服务贸易分类(SISD): 1、商业 2、通讯 3、建筑与工程 4、销售 5、教育 6、环境 7、金融 8、健康与社会服务 9、与旅游有关的服务 10、文化与体育服务11、运输服务 四、法律渊源 1、全球性——世贸组织框架下法律规范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包括8个附录和各成员方做出的具体承诺表) 《世贸组织协定》 2、区域性——《北美自由贸易协定》 《欧洲联盟条约》 《澳新紧密经济关系协议》 3、各国国内有关服务贸易的立法 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法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二、提单 三、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一)概念:海上货物运输是指海运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活动。 (二)种类: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 1、定义:是指在预先固定的航线上,按照船公司制定的船期表在固定的港口之间来往行驶而言。 2、班轮运输的特点 船舶行驶的航线和停靠的港口都是固定的。 船舶按船期表航行,船舶开航和到港时间都较为固定。 船公司按预先公布的班轮运价表收取运费,运费率相对固定。 在班轮运费中包括装卸费,故班轮运费的港口装卸费由船方负担。 班轮承运货物比较灵活,不论数量多少,只要有舱位,都接受装运. 3、班轮装运的流程 (1)订舱 托运人向承运人申请货物运输,订舱时应在订舱单中填写货物的详细情况,承运人对这种申请给予承诺即完成订舱。 (2)签发装货单并报关 承运人接受托运人装运申请后,即将装货单签发给托运人,托运人凭该单办理报关手续。 (3)装船并签发装船提单 海关在装货单上盖章后,承运人开始收货装船。装毕,大副签发收货单,又称大副收据,托运人凭大副收据要求承运人签发已装船提单。 大宗货物一般采用租船运输。 定程租船——船舶出租人提供全部或部分仓位,将指 定货物从一港口运往另一港口。 定期租船-——在租赁期间,租船人可根据租船合同规 定的航行区域自由使用和调度船舶。 光船租船-——是租船的一种,不同的是船东不提供船员。 (三)租船合同 租船合同可分为光船租赁合同(它在海运中较少采用)、定期租船合同\期租船合同和航次租船合同\程租船合同。 航次租船合同又称程租合同,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的全部或部分舱位,装运约定货物,从一港口运往另一港口,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因此,在合同中,除有关的船舶条款外,还应包括装卸港口、受载期限、装卸期限、运费、滞期费等,货物条款也是其中的重要内容。 定期租船合同又称期租船合同,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时期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提单 1、概念 提单(Bill of Loading, B/L)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字面义就是“提货的单据” 。 2、提单的内容 提单正面内容并无固定格式,正面主要条款: 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体积, 对危险货物的危险性质的说明; 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船舶名称;托运人名称; 收货人名称; 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卸货港; 提单签发的日期、地点、份数; 运费的支付; 承运人或代理人签字。。 提单的背面条款一般包括: 名词定义; 法律适用; 承运人的责任和豁免; 共同海损; 双方有责碰撞等。 2、提单的种类 (1)按签发提单时货物是否已装船,可将提单分为: A、已装船提单 指货物装上船后,由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这种提单必须载明装船日期和船名。 B、备运提单 指货物已交承运人但还没有装船时,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的提单。因该提单未说明何时装船、能否装船,买方不能据此得知何时收货,所以,买方一般不愿接受这种提单。 (2)按提单是否可以流通转让,可将提单分为: A、不可转让提单 即记名提单。该提单的收货人一栏中要填写特定收货人的名称,故只能由收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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