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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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概述1

第十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第一节 货物运输保险概述 一、货物运输保险的含义: 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一定的保险费,投保一定险别,保险人承保后,对于被保险标的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承保范围内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 二、保险原则 1、损失补偿原则 2、可保利益原则 可保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合法的经济利益。 特点: 可保利益是金钱利益 可保利益是合法的、确定的利益 3、近因原则 该原则是为了明确事故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保险责任。 案例1:包装食品在运输中受海水浸湿,外包装受潮后导致食品发生霉变损失,该批食品投保了水渍险(水渍险承保范围包括海水浸湿.但不包括霉变)。保险公司对这时的食品损失是否应该赔偿? 案例2:战争期间,一批货物在码头仓库待运时适逢敌机轰炸,引起仓库火灾使该批货物受损。被保险人对该批货物投保了一切险(一切险对战争因素不承保,但对意外火灾是承保的。保险公司对这时的货物损失是否应该赔偿? 4、最大诚信原则 是指签订保险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必须最大限度地按照诚实与信用精神协商签约, 当事人义务: ⑴告知义务 ⑵申报义务 ⑶保证义务 第二节 海运货物保险保障的范围 一、承保的风险 风险,是指发生损失的不确定性。 (一)海上风险 Perils of the Sea 1、自然灾害:恶劣气候,雷电,洪水,流冰,地震,火山爆发,海啸,浪击落海以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 2、意外事故:搁浅、触礁、沉没、碰撞、火灾、爆炸、失踪等 (二)外来风险: 1、一般外来风险:偷窃、淡水雨淋、短量、沾污、破碎、受潮受热、渗漏、串味、生锈、钩损 2、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国家的政策、法令、行政命令、军事等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和损失。 二、保险人承保的损失 (一)全部损失: 1、实际全损: 保险标的物完全灭失 保险标的物丧失原有属性 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时期 2、推定全损 保险标的实际全损已经无法避免 被保险人丧失对保险标的的实际占有 在保险标的严重受损的情况下 第一,船舶的修理费用超过其修理后的价值 第二,货物严重受损,修理费用和续运费用大于货物本身的价值 某海轮保险价值为1200万美元,在航行途中与另一艘轮船发生碰撞。四个货舱被撞开缺口,大量进水,致使海轮严重倾斜。后来该海轮被救起,应该支付救助600万美元,如果再去修理费,估计还得支付修理费800万美元,两者总和为1400万美元,超过该海轮保险价值。该海轮可做推定全损赔偿。 注意: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推定全损,必须向保险人进行委付,申明愿意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让给保险人,要求按全损赔偿。 (二)部分损失: 分类 共同海损 单独海损 1、共同海损 具备条件: 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或不可避免 消除船、货共同危险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识的和合理的 必须是属于非正常性质的损失,费用支出是额外的。 构成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的开支最终必须是有效的。 ◆实际情况是,单独海损事故往往先于共同海损的行为而发生,两者经常是有联系的。 例: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 ①1000箱货被火烧毁;②600箱货由于灌水灭火受到损失 ③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毁; ④拖船费用; ⑤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 上面这个例子中,①、③是因火灾而造成的直接损失,属于单独海损,货主和船方各自负责自己的损失;②、④、⑤是因维护船、货共同安全,进行灌水灭火而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属于共同海损,费用由各方按比例分摊。 案例:1988年5月23日,中国籍船舶“海达”轮满载木材,从欧洲驶往天津新港,于6月11日到达印度洋洋面。上午10时左右,装运在甲板上的木材部分突然起火,火势逐浙蔓延,船长立即下令浇水灭火,但火势凶猛,装运在甲板上的未燃木材也有随时着火的危险。为了防止火势进一步蔓延,船长又下令将甲板上未燃的木材都抛入海中,险情得以缓解。又经过船员全力扑救,10时30分左右,大火被扑灭。甲板上的木材全部损失,船舱内的木材也有一部分因水湿变形而受损。哪一部分木材损失属于共同海损?  甲板上的部分木材突然起火,如不及时扑灭,将使船舶和货物遭受全部损失的危险,严重威胁着船舶和货物的安全,构成共同危险,而且这一危险是真实存在的;二、船长命令将甲板上的未燃木材抛入海中,以防止火势蔓延,同时浇水灭火,这些措施是有意、积极而合理的,也是有效的,火势得以控制并最终被扑灭,避免了船货全抛;三、被抛入海中的未燃木材的损失以及因浇水灭火所造成的装运于船舱内的木材部分水湿变形受损,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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