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保护措施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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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保护措施标准 编制 陆术东 日期 2007-7-12 审核 黄运林 日期 2007-7-17 批准 娄英平 日期 流 程 要 素 流程目标: 流程时间要求 流程监控点数目 流程主要责任岗位 流程涉及职位数目 修订记录 日 期 修订状态 修改内容 修改人 审核人 批准人 目的 加强现场成品保护管理,提高承包单位成品保护意识,避免因成品保护工作不到位而造成的成本增加、责任纠纷、工期浪费等现象,维护和保持产品的交付质量。 本标准重点规定各承包单位在成品保护方面的责任与义务。 适用范围 本公司所有开发项目 术语和定义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不得”。 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可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职责 成品保护是每家现场施工单位的责任,总包及各分包单位均有义务保护自己和其他单位的产品。 工程管理部为本标准的修订和解释部门,对本标准进行修订和解释; 项目经理部负责具体落实各项目成品保护措施标准的落实执行; 各部门及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改善意见和建议,可直接联络工程管理部,由工程管理部牵头进行修订及改善。 工作程序 成品保护原则 成品保护方案的审核: 各施工单位在进场前必须根据招标要求和本工程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成品保护专项方案。从进场前的半成品自身防护、运输及堆放、完工后的防护措施、后续施工对成品的保护等几个方面编制。 施工单位编制完成成品保护专项方案后,提交监理工程师及甲方工程师审核,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工序合理安排: 各成品生产方、后续施工方及总包方应依据总的进度计划,积极从工序的合理组织上促进成品保护。 全面贯彻工完场清 各分包单位、各施工班组必须做到工完场清。 成品保护交验: 成品生产方完成现场的成品和半成品的防护措施后,向总包、监理及甲方申请进行成品保护验收和移交。 各负其责的原则: 成品生产方对已方产品的保护负有最终的责任,包括对成品采取防护措施的责任、看管和巡查的责任、与后续施工方的协调和交底的责任等。成品生产方必须保证在验收时,其产品的品质和数量符合合同的要求。 样板及交底制度: 施工方完成成品保护措施后,应对参与施工作业的全部工人进行交底,需向监理方及甲方提供书面交底记录。 施工方必须根据经审核同意的成品保护措施制作样板,由监理工程师及甲方工程师验收后大面积实施。在正常情况下因移动电话关机而联系不上对方时,当事人可向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投诉,经人力资源部具体投诉受理人当即核实后,被投诉人的行为将被视为违反公司规定,并作为通讯不良记录予以登记备案。 成品保护要求 成品保护方案审核: 成品保护专项方案未按要求提交及审核通过的单位,不得进场施工,不得申报材料进场付款,监理公司和总包单位不得在《材料进场验收单》上签字。 可靠的必要防护: 成品生产方必须对成品进行包裹、覆盖等可靠的必要防护。成品生产方在保护实施中存在不符合要求现象的,发现一处罚款50元。未按要求整改到位,将逐次加倍处罚。 防护措施的检查与修补: 成品生产方负有对成品防护措施进行巡视检查的责任,同时负有对已破坏的部分及时进行修补的责任。如现场成品保护措施被破坏而成品生产方未及时修补恢复,发现一处对成品生产方罚款50元。 保护成品的防护措施: 后续施工方不得随意破坏防护措施,如属工程必须或意外破坏,应及时恢复或通知成品生产方恢复。违反此条款者,罚款500元。 防护不到位情况下的成品破坏: 如果成品生产方未按要求完成成品保护工作,或未做到位而造成的成品破坏,无论是否有明确责任单位,所有损失由成品生产方承担。 防护措施完备情况下的成品破坏: 如果成品生产方已按要求完成成品保护工作,其产品仍被破坏,如成品生产方有明确证据指证责任单位的,由责任单位赔付所有直接和间接损失,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等额罚款。如不能明确责任单位,则由成品生产方负全责。 偷盗和破坏: 严厉打击偷盗和破坏活动,施工人员进行偷盗或破坏活动的,对其所属单位处以十倍至五十倍于损失或可能损失的金额的罚款,且最少罚款不低于500元。 成品保护细则: 铝合金门窗 类别 项目 成品保护措施 备注 责任单位 进场前的半成品自身防护 门窗框 进场前,门窗框型材表面必须采用至少双层厚胶膜贴覆保护, 底层必须采用不污染铝型材的自粘胶带纸,上层必须采用较厚耐破损胶带。注意框边应留出10mm 防止塞缝、粉刷及涂料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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