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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随着科技的发展,人类对不孕不育有了全新的治疗手段,人工授精、代孕、
试管婴儿等先进的生殖技术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人类生育的烦恼,然而与此同时,
大量法律问题也相继涌现出来,传统的民法婚姻家庭体系被打破,人们不得不重
新思考新生殖技术下出生的婴儿及其父母的法律地位以及相应产生的民事法律关
系。
生殖技术又称人工生殖技术或辅助生殖技术,它是指不同于人类传统的基于两
性性爱的自然生育过程,而是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精予或卵
子,然后用人工方法将精子或受精卵胚胎注入妇女子宫内,使其受孕的一种新生殖
技术。生殖技术具有积极优生、弥补生理缺陷及作为自然生育不足之补充手段的
作用,它给患有不孕症的夫妇带来了福音。然而生殖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在造福人类
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伦理道德、婚姻家庭、法律等问题。
不孕夫妻可以借用他人的精卵通过体内或体外授精,使妻孕育分娩子女,甚至
可以将不孕夫妻的受精卵植入他人的子宫怀胎分娩,使得人类的繁衍可以在血缘之
外的母体进行。所以人工生殖子女之父母身份的认定问题尤为突出。为避免因采
用特殊规则形成人工生殖子女为特殊子女的不当认识,立法上应力求采用与自然生
殖同样的父母认定标准确定人工授精子女的亲子关系,即依据出生事实确定谁是母
亲,根据婚生推定及否认制度确定谁是父亲,丈夫的术前同意限制其对子女的婚生
否认权的行使。
而由于生殖技术可将生育与婚姻分离,从而引出了生育权问题。那么,单身妇女
(包括未婚妇女、丧偶的妇女、离婚的妇女)或单身男子是否可以通过生殖技术(人
工授精、体外授精、代孕)生育子女?在瑞典,只有结了婚的妇女或处于同居状态
的妇女才可以接受人工授精;在德国,根据“胚胎保护法”,人工授精只允许在婚姻关
系内进行;在英国,根据“人工生育和胚胎管理局”颁布的法规,允许任何人包括单身
妇女接受人工授精;在美国,最高法院的一些判例表明,未婚妇女有接受人工授精生
育子女的权利;在法国,人工授精手术的实施仅限于不能生育的夫妇,有生育能力的
夫妇和单身妇女是禁止使用人工授精的。各国法律规定的不一致表明了生殖技术
生育权主体的复杂性,对我国的生殖技术立法有启示作用。
人工授精、试管婴儿、代孕等生殖技术的开展以及实施生殖技术引起的男女
性别比例失调、多胞胎生育、遗产和继承、监护问题,还有可能由此产生的乱伦、
近亲通婚等严重后果都亟待加以严格管理和法律舰范。如果说生殖技术只是一种
单纯的技术,那么这些就是此技术背后承载的丰士会问题。对此,法律的规范、引导
作用对生殖技术的发展和限制是绝对必要的。使得这一问题的解决雪上加霜的是,
不法分子趁机大肆利用生殖技术聚敛横财,给社会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以我国为
例,由于法规的不健全、行业监管能力的低下,精子库和医疗单位条件不能满足患者
的需求,非法买卖精子和非法进行生殖技术的事件屡禁不止。因此.加快人工生殖立
法,规范生殖技术的应用刻不容缓。同时,各国达成一个由广泛国家参加的具有强制
性的国际条约和建立生殖技术的国际组织也显得尤为迫切。
针对这一新兴技术产生的法律问题,本文从生殖技术本身分析入手,解析了
不同生殖技术手段下产生的不同法律问题以及带来的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的不同,
接着探讨了生殖技术带来的一些新的社会问题的法律对策,最后分析了我国现有
对生殖技术的立法现状并提出了一些完善我国生殖技术立法的构想。
关键词:同质授精 异质授精 代理孕母 生育权 体外授精胚胎
Abstract
Witll of treatmentsofinfertileandsterilehavebeen
developmenttechnology.new
are suchasartificial
invented.We
helpedby insemination,surrogatemother,Embryos
iIlvitF0lot.But of
a meanwhile.10ts havebeen
legalproblems
structureof and ofcivillawhasbeenb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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