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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110劳动防护用品管理》.doc
基础管理材料
No.110: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签发人:
XXX米业集团有限公司XXX制米厂
No.110: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目录
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3
第一章 作业场所的预防措施 4
第二章 劳动过程的防护 5
第三章 职业健康监护 7
第四章 女职工保护措施 8
第五章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9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小组 12
XXX制米厂劳保用品发放标准 13
2011年度劳动防护用品需求计划 14
XXX制米厂职业健康防护用品领用登记表(复印件) 15
劳动保护管理制度
一、为了保障公司员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防止职业危害,促进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人力资源部时公司劳动保护管理的职能部门。
三、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责任。
四、安全管理部负责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生产办负责建立健全生产操作规程,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劳动卫生管理制度。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五、公司对劳动保护工作实行群众监督,建立群众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制度,督促、协助公司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和本制度。对于违反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和本管理制度,致使员工安全健康受到侵害的行为,应向公司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予以制止。
六、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劳动保护法规,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体系,采取有效措施为员工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
七、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爱护并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和安全卫生设施。员工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章而可能造成事故的指挥,有权拒绝执行,有权向劳动保护管理机构、安全部门和工会组织检举控告。
第一章 作业场所的预防措施
一、制米厂在制定生产、基建计划时应有配套的劳动安全和卫生的预防措施要求。
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的工程项目,其安全卫生工程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其安全卫生工程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必须有劳动、 卫生、消防、环保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方可施工和投产。
三、生产场所及施工现场,应符合《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生产、使用、运输和储存,必须有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醒目的安全标志以及在紧急情况下的安全处置措施。
五、产生粉尘、噪声、振动、高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场所,应采取通风、吸尘、净化、隔离操作等必要的防护措施,并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测。其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强度,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必须采取治理措施。除符合《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职业卫生要求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有害作业场所与无害作业场所分开
第二章 劳动过程的防护
一、生产部门必须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管理加强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二、安全管理部必须对职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安全与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安全与卫生培训,普及有关职业安全与卫生知识,督促职工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职工正确使用职业中度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中毒危害防护用品。
三、必须确保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通讯报警装置处于正常适用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运行。各部门应当对前款所列设施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良好运行状态。职业中毒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通讯报警装置处于不正常状态时,必须立即停止有毒有害作业;恢复正常状态后,方可重新作业。
四、在维护、检修有毒有害的生产装置时,必须事先制定维护、检修方案,明确职业中毒危害防护措施,确保维护、检修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检修有毒有害的生产装置,必须严格按照维护、检修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维护、检修现场应当有专人监护,并设置警示标志。
五、各部门在安排职工从事抢修或进入存在危险、危害因素的场所作业时,应明确告知存在那些危险、危害性,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六、员工需进入有毒有害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时,必须事先采取下列措施:
保持作业场所良好的通风状态,确保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为职工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防护用品;
设置现场监护人员和现场救援设备。
具备有效的作业方案、监护方案(紧急抢修按预案程序执行)。
未采取前款规定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安排职工进入有毒有害的设备、容器或者狭窄封闭场所作业。
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组织对有毒有害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第三章 职业健康监护
一、公司对新职工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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