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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7-07】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和会计处理

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和会计处理在对企业进行日常纳税检查时,税企双方在对货物损失部分的进项税额应否作转出处理时有争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对于所购货物发生的损失,是属于正常损失或非正常损失,容易成为税企双方争议的焦点。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自然灾害损失;(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其他非正常损失。”该《细则》对其中“其他非正常损失”并未作出具体的规定;并且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有的损失情况也较为复杂,难以界定。 ????在进行日常纳税检查时,发现企业持异议较大的几种具体情况: ????一、由于市场供求关系发生变化,原畅销商品变为冷背滞销商品,为回笼资金削价处理而形成的损失。对此,企业认为:市场行情变化莫测,为了尽量减少商品滞销的损失而积极削价处理,造成一部分损失是正常的。 ????二、食品因超过保质期而进行削价处理的损失或作废损失。企业认为:根据国家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超过保质期的商品,不得按正常商品销售,必须根据其质量变化情况削价处理或作废,故而应属正常损失。 ????三、库存货物的盘亏。企业认为库存的盘盈、盘亏常有发生,而且盘盈、盘亏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很难具体查清楚,故应以盘亏金额减去盘盈金额作为正常损失处理。 ????若要确认非正常损失,必须首先明确什么是正常损失。所谓正常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的、允许的、不可避免的(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除外)损失。比如:散装货物由于气温、干湿度的变化而发生的自然损耗;商业零售企业在差错率以内的短款;工业企业的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定额以内的损耗等。除此之外的损失均为非正常损失。另外,企业财务部门对所发生的会计核算应清晰、明确。根据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货物发生的正常损失记入“经营费用”(工业企业为“管理费用”);非正常损失记入“营业外支出”。而有的企业对所发生的各类损失,不论其性质如何,一律记入“经营费用”或“管理费用”,对其进项税额均未作转出处账,造成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 ????如果经营者能强化管理,像上面提到的积压滞销商品和超过保质期商品的创价损失或作废损失,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因而这类损失应属非正常损失,按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而对于库存货物的盘亏,则应查明原因,属于正常损耗的部分,记入“经营费用”或“管理费用”;属于非正常损失的部分,记入“营业外支出”,同时转出其进项税额。论非正常损失存货的会计处理 摘要:在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存货的非正常损失是一项重要的会计处理项目。企业发生存货的盘盈、盘亏和毁损,如果不按会计准则和税收政策规定及时处理,就会造成企业利润不实,在纳税方面,也影响到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的正确完整缴纳。   关键词:存货 非正常损失 会计处理   所谓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和其他非正常损失。其贯穿于整个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是一项重要的会计处理项目。   会计准则规定,存货发生盘亏和损毁,应按其成本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期末再根据造成的原因分别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属于自然损耗产生的定额内损耗,计入管理费用;   2.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应先扣除残料价值与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然后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3.属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非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应先扣除残料价值与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然后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税收政策对非正常损失所涉及的进项税额,按照《》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及非正常损失一起可按《》规定,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批认定为财产损失,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下面举例说明存货“非正常损失”的会计处理:   例:某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增值税税率17%,某月末在财产清查中发现,库存原材料短缺10000元,经查短缺的原材料不含运费,是由于仓库管理员管理不善造成,经公司领导批示,应由仓库管理员赔偿4000元。   非正常损失原材料所涉及的进项税额=10000×17%=1700(元),应作进项税额转出。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盘亏的存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然后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   会计分录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益 11700   ?? 贷:原材料10000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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