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程序的启动及其举证妨碍的推定.docVIP

亲子鉴定程序的启动及其举证妨碍的推定.doc

  1. 1、本文档共7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亲子鉴定程序的启动及其举证妨碍的推定

亲子鉴定程序的启动及其举证妨碍的推定2012年8月9日【案情回放】 王某于2006年2月17日出生,王某主张其系林某的非婚生女,并起诉要求林某支付抚育费。在立案时,王某递交申请要求进行亲子鉴定。诉讼中,王母提交了林某在王某出生两个月时向其汇款3万元的凭条,并主张该笔款项即林某支付的抚育费。林某主张该笔款项性质为借款,其还另行起诉要求王母承担还款责任,后法院经两审判决驳回林某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汇款凭证仅能证明汇款的事实,不足以说明双方为借贷关系”。法院据此确认原告方已提供新的证据,并确定启动亲子鉴定程序,但林某不同意进行鉴定,并拒绝办理鉴定的相关手续。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现有事实可以确定林某向王母汇款性质的可能性之一为抚育费,而根据目前双方的举证情况看,将这种可能性转化为事实或排除这种可能性的最直接、最有证明力的方法就是进行亲子鉴定。且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是确定进行亲子鉴定的基本原则,故法院确定本案应当进行亲子鉴定。但林某拒绝配合鉴定,特别是在本院将鉴定的必要性向其明确告知后,仍坚持己见,其行为导致的结果就是使本案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其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法院对王某系林某的非婚生女予以采信,并认定林某应当负担王某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其能独立生活为止。法院遂判决林某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向王某支付自2009年6月起至王某年满十八周岁止的抚育费,并支付医疗费、育婴保姆费、家政保姆费、中介费、房租共计105721元。 宣判后,林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各方观点】 原告:王某系王母与林某的非婚生女,根据法律林某应对王某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林某向王母支付的3万元就是其支付的王某的抚育费。鉴于林某的身份、年龄、经济状况以及对王某的态度,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林某应当一次性支付王某到18周岁的抚育费和教育费。 被告:林某与王母仅是认识关系,其与王某之间也不存在亲子关系。林某给付王母的3万元属于借款性质,不能以此汇款凭证作为其与王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启动亲子鉴定程序没有依据,故林某不同意进行此鉴定。因此,王某的起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且违反程序,故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其起诉。 学界:对于亲子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目前仅有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中有所涉及:“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其子女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该批复中无疑体现了亲子鉴定程序的启动以人民法院为主,当事人为辅的精神。在当事人一方拒绝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可适用推定规则。作为法律上的推定,某些已知事实与未知事实直接相关,但碍于客观上不可抗拒障碍的存在,严重阻碍了法官发现真实的可能性,在此情形下,法官便可推定未知事实为真。否则,在亲子鉴定是查明事实的唯一手段而对方又拒绝配合的情形下,案件事实将永远无法查清,当事人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始终得不到保障。因此,在亲子关系的确认方面可以从法律上寻求一种补救措施,即推定规则的适用。 【法官回应】 不能提供相反证据且拒绝配合亲子鉴定的可适用不利推定原则 1.本案涉及的核心问题是能否启动亲子鉴定程序 对于亲子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目前仅有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有所涉及:“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其子女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因此,在亲子鉴定的启动上应符合三个条件:第一,亲子鉴定的启动以当事人提出申请为前提;第二,如果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作亲子鉴定,一般可以启动亲子鉴定程序,但前提要经过法院准许;第三,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进行亲子鉴定,另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或是子女已满三周岁,应当从严掌握,一般不轻易启动亲子鉴定程序,如必须作亲子鉴定,也应注意对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做好心理工作。 而且《批复》同时明确,对要求作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既要充分考虑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又要有利于维护家庭关系稳定,符合社会公序良俗。因此,亲子鉴定的实施必须具有必要性和正当性,其中,其必要性表现在启动亲子鉴定有利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其正当性,则要求法院在启动亲子鉴定时,应当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

文档评论(0)

wannian118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