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诏敕制度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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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诏敕制度研究

元朝诏敕制度研究本文从内容分类、制度演变、起草机构三个方面,对元朝的诏敕制度进行了研究。元朝的诏敕,主要包括诏书、圣旨、册文、宣敕四大类,其中前 因此在起草后,还要经历一个翻译过程。 有时是用汉字起草,再译为八思巴蒙古文;有时则是用蒙古文起草,再译为汉字。 这使得元朝的诏敕颁发过程比前代王朝更为复杂,因而分别设立了翰林国史院和蒙古翰林院两所诏敕起草机构。 在具体写作上,元朝的诏敕并未完全继承前代王朝的精致特色,内容趋于简单、质实。 这方面的特征对以后明、清两朝有所影响,在本质上反映了君主专制强化的趋势。 作为蒙古族王朝,元朝的统治具有鲜明的蒙汉二元性特征,这已是史家熟知的事实。 本文打算从诏敕制度这一侧面对此再作进一步的探讨。 诏敕,指以皇帝名义颁行的命令。 在中国古代的君主专制王朝,皇帝发布的命令属于国家最高决策,具有神圣色彩,所谓“皇帝御寓,其言也神,渊嘿黼扆,而响盈四表”。 秦朝建立皇帝制度时,规定以“制”、“诏”作为皇帝所颁命令的专称。 以后诸朝又有更加复杂的一些名目划分和变化,如汉朝分为策书、制书、诏书、戒书四类,唐朝则有册书、制书、慰劳制书、发日敕、敕旨、论事敕书、敕牒七种形式。 元朝皇帝颁发的命令也有多种名目,本文暂以诏敕作为其统称。 元朝版图辽阔,民族众多,而蒙古文字又具有“国书”地位,因此颁发诏敕时要使用不止一种文字。 这就引发出先以何种文字草拟、然后如何转译的问题,其过程颇具特色,比前代王朝更显周折。 另一方面,由于元朝是一个游牧民族建立的有限汉化政权,并未完全继承前代王朝诏敕的复杂分类和制度细节,在文书写作上又有简单化的趋势。 以下具体论述。 有关材料较为零散,难免遗漏,望读者不吝指正。 元朝的诏敕类文书内容涵盖比较广泛,有诏书、圣旨、玺书、册文、宣命、制书、敕书等多种名目。 它们大致上可以归属为四类诏书、圣旨、册文、宣敕。 其中,诏书与圣旨是元朝诏敕类文书中比较重要的两种形式。 元朝官修政书《经世大典》的“帝制”门即由这两类文书组成。 其《序录》云 古者典谟训诰誓命之文,或出于一时帝王之言,或出于史臣之所修润,其来尚矣。 国朝以国语训敕者曰圣旨,史臣代言者曰诏书。 谨列著于篇。 《经世大典》全书已佚,其中“列著”的圣旨、诏书篇目和内容,今已不得其详。 但幸存的《序录》却告诉我们这两类文书的最大区别圣旨以蒙古文记录皇帝的命令,诏书则由“史臣”即翰林国史院的文士用汉文起草。 萧启庆先生就其内容概括说“圣旨多系因特定目的而颁与某一特定机构或人物,汉译文则为硬译之白话,不求典雅。 汉文诏书内容所涉则多为较具普遍性的国家政策或重要事件,由翰林国史院撰发,……所用汉文皆为文言。 ”根据现在能见到的元朝圣旨、诏书文本来看,上述概括基本上是准确的。 册文、宣敕的重要性稍逊,故《经世大典序录》并未专门提及。 诏书 唐朝“王言之制有七”,其中第二类“制书”的内容为“行大赏罚,授大官爵,厘革旧政,赦宥降虏”。 元朝诏书的性质,基本上与其相似。 现存元朝诏书,主要见于《元史》本纪、《元文类》卷九《诏赦》、《元典章》卷一及新集《诏令》、《圣元名贤播芳续集》卷五《诏》、卷六《诏赦》。 另外一些元人别集中亦偶有收录。 观其内容,大体不出以下范围 重大典礼——如建国号、皇帝即位、改元、立后、建储、接受尊号、上皇太后尊号、追尊已故皇帝皇后庙谥、加封岳镇海渎等,皆诏告天下。 例多不举。 重大赦宥——因平叛、天灾、典礼等原因举行全国普遍性的大赦,即颁发赦诏。 如《元文类》九载有世祖平定阿里不哥之乱后的《中统元年五月赦》、武宗时因西北叛王察八儿来降而颁发的《至大三年十月赦》。 《元典章》卷一载有仁宗平定“关陕之变”后于延祐四年正月颁布的《赦罪诏》。 《圣元名贤播芳续集》卷六还载有世祖至元二十一年《谕中书省以下大小官吏诸色人等诏赦》、《至元二十五年赦》、成宗《大德六年赦》、仁宗《皇庆元年赦》、泰定帝《泰定二年赦》。 因重大典礼颁布的赦诏,实际上就与典礼诏书合一。 因吐蕃僧侣做佛事而采取的临时、局部性赦宥,似乎不在颁发赦诏之列。 重大政治兴革——对社会有重要影响的政策、措施出台,亦专门颁发诏书。 如《元文类》收录世祖朝的《颁授时历诏》、《清冗职诏》,武宗朝的《行铜钱诏》、仁宗朝的《行科举诏》。 《圣元名贤播芳续集》载有世祖朝《立国字诏》、仁宗、泰定帝两朝《遣使宣抚诏》,等等。 重大征伐——如《元文类》载世祖朝《兴师征江南谕行省官军诏》,《圣元名贤播芳续集》载《谕亡宋官吏诏》、《谕两淮州郡诏》,黄溍《金华集》卷七载顺帝讨云南死可伐《招谕云南土官等诏》,欧阳玄《圭斋文集》卷一三载顺帝镇压元末起事的《命相出师诏》、《再命出师诏》。 重大人事任命——似主要限于任命右、左丞相。 如《圣元名贤播芳续集》载有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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