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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关于中央银EZCU行与政府之间关系的研究下

关于中央银行与政府之间关系的研究  五、国外中央银行独立性的典型模式   (一)德国模式   德国中央银行是独立性很高的中央银行的典型代表。根据《联邦银行法》(即德国中央银行法),它不受总理领导、不受政府监督、同时也不受议会的控制,而是依法享有完全的自主权。联邦政府与联邦银行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联邦政府在任何时候都无权向联邦银行发布命令。法律规定,货币政策的目标是稳定货币,当货币政策可能与政府的其他政策发生冲突时,保卫货币的任务是第一位的,政府只能要求联邦银行最多推迟两周作出决议,但不得要求联邦银行改变政策。联邦银行的最高决策机构是中央银行理事会,执行理事会是其执行机构,行长、副行长及执行理事会的其他成员由联邦政府提名,联邦共和国总统任命。其任期与联邦总统任期不一致,致使政府无法随时撤换他们。联邦政府成员有权出席中央银行理事会会议,但无表决权。在德国,法律禁止政府向联邦银行透支,政府机构虽然可以向联邦银行借款,但必须保证归还,并且在数额上也有限制。这种保证放款的最高限额是:对联邦政府,60亿马克;对联邦铁路,6亿马克;对联邦邮政,4亿马克;对平衡基金,2亿马克;对欧洲复兴计划特别基金,5000万马克; 对州政府,为每个居民43马克,对柏林、不来梅和汉堡为每个居民80马克。上述各种保证放款总计大致不超过100亿马克。 尽管法律赋予联邦银行相当大的独立性,但仍然要求联邦银行在其职责的执行不受侵犯的条件下支持联邦政府的一般经济政策,并就重大的货币政策问题向联邦政府提供咨询,应政府要求提供有关信息。〔13〕   (二)美国模式   美国中央银行是由12家联邦储备银行组成的联邦储备系统,它也是独立性较大的中央银行的范例。法律规定,联邦储备系统直接对国会负责,独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理事经参议院认可和同意后,由总统任命,但理事任期14年,比总统任期长得多,且每两年改派一人,这便避免了总统直接操纵理事会的可能性。在与财政的资金往来上,法律禁止财政透支,禁止联储直接购买财政债券。联储的资本来自会员银行和公众,但持股者没有表决权。联储收入主要来自为进行公开市场业务而持有的政府债券的利息收入,联储的所有管理费用开支,由其自行解决,完全不依赖于财政拨款。   但是,联储的独立性在历史上和法律上是不彻底的,例如:在1935年银行法实施之前,财政部长和货币总监是联邦理事会的当然理事。〔14〕即使在现在,当《联邦储备法》赋予联储理事会或联储代理人的任何权力与财政部长的权力有矛盾时,则此项权力须在财政部长的监督和管制之下执行。〔15〕美国司法部长对此的解释是,在财政部长与联邦储备委员会的权力发生交叉或冲突时,法律的目的是保证财政部长既存权力的维持和至上。〔16〕由此可见,联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仍是不充分的。   (三)日本模式   日本银行是日本的中央银行,其资本的55%由政府出资,其余部分由民间出资者提供,但民间出资者对日本银行的决策几乎没有任何影响。日本银行的经费自理,不依赖财政拨款。其最高决策机构是日本银行政策委员会,在委员会的7名委员中,有大藏省和经济企划厅代表各1人,但他们无表决权。其他委员在取得参众两院同意的情况下由内阁任命,任期4年,可以连任,日本银行总裁、副总裁由内阁任命, 理事由总裁推荐,主管大臣任命,任期4年。主管大臣是大藏大臣, 他对日本银行的决策拥有很大的权威,一些重大决策(如存款准备金率的决定、变更和废止)须经其认可。大藏大臣除依法对日本银行进行管理和监督外,还拥有对日本银行的命令权。〔17〕由此可见,日本银行在法律上的独立性并不高,《日本银行法》也被日本著名金融专家铃木淑夫博士批评为落后于时代的立法。〔18〕   (四)英国模式   英格兰银行原是私人银行,1946年国有化后,由财政部持有其全部股份。英格兰银行总裁、副总裁和理事由政府建议,英王任命,任期分别为5年和4年。英格兰银行是货币政策的主要执行者,但决定者是政府。在履行法定职能时英格兰银行要遵从财政部的指导,财政部长不轻易行使命令权,两者的分歧通常在内部协商解决,英格兰银行很少公开反对政府的政策。英格兰银行一般向财政大臣负责,财政大臣再为英格兰银行向议会负责。英国前首相卡拉汉曾宣称,有关货币事务的政策应由唐宁街制定而不是由穿针街制定。〔19〕由此可见,英格兰银行的独立性是较低的。   上述德美日英四国,乃当今世界金融执牛耳者,金融业最为发达。以上的分析说明,在中央银行独立性问题上并不存在统一的模式,采取哪种中央银行制度是各国政治决断和利益平衡的结果,与各国的国情密切相关。   六、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性研究   (一)《中国人民银行法》关于独立性的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人行法》)在中央银行独立性方面的规定大致体现在以下方面:   1.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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