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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法律适用基础问题研究探讨与研究

积分 都是垃圾 撒旦发生发大 水范德萨 发撒旦 刑事审判法律适用基础问题研究 黄卫民   【提要】刑事审判的法律适用,是一个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的复杂问题。实践中,法官对法律适用的内容、方式、自由裁量等基础问题常有不同认识,争议颇大,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律适用的准确性、统一性,制造了一些所谓的“疑难”案件,严重阻碍了法官司法能力的提高。法律适用的基本流程和内容、方式等理论,揭示了法律适用的原则性和灵活性,以及结合原则性和灵活性是法律适用的关键。刑事审判的法律适用既应考察立法目的、精神、原则或者立法者的本意,也应考察情势的变迁,是建立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没有脱离法律规定的原意和法理的基本要求的自由裁量。   前 言   在论述本文之前,先看看这样一些案例:某日晚上,被告人A伙同他人在某偏僻地点,借故对被害人B采取暴力殴打,强迫被害人B拿钱,当被害人B讲没钱时,被告人A等人又要被害人B回家去拿,并对被害人B进行威胁,后被害人B一人回家拿钱返回交给被告人A等人;若在此基础上,再增加被告人A等人在殴打被害人B时,对被害人B进行搜身未搜到钱后,对其进行威胁,逼其一人回去拿钱;或被告人A等人未搜到钱后,押着被害人B到取钱地点取钱;或未搜到钱后,被告人A等人押着被害人B回家,并在被害人B家门外等,被害人B一人回家取钱给被告人A等人。上述四种行为如何定性?都属于抢劫罪吗?抑或还有其他罪名?   在刑事审判活动中,由于案件事实的千变万化,法律规定过于笼统、简要,法官时常会遇到这样的困惑:当法律规定不明确时,对罪名内涵应如何进一步解释才合法合理?当解释发生歧义,如何选择?当参照执行的会议纪要、精神等与法律规定有出入时,应如何选择?等等。诸如此类困惑一直困绕着法官的法律适用,引发一系列的争论,制造了一些所谓的“疑难”案件,严重影响了法律适用的准确性、统一性。其实,这其中固然有法官个人法理素养等因素的影响,但是,其暴露出来的法律适用流程、方式之模糊,也是不争的事实。由于法律适用是一种可以产生法律效力的法律判断,而且这种判断的结果将直接决定了裁判的内容,对审判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由于法律适用直接反映了一个国家法律实施的状况,而“衡量一个国家法制水平并不在于它的法律规定,而在于它在法律适用上,在于法律解释上的程序性规定的完备和程序完善。” 也由于法律适用直接体现了法官司法能力之高低,而提高司法能力是当前全国法院具体工作之重心,因而,笔者深感探讨法律适用的内涵等基本问题,寻找可资法律适用的“规范”或途径,对于提高法律适用准确性的认知,促进司法公正意义十分重大。   一、法律适用,法学理论有将之归属为法律发现或法律方法,概括而言,是指将具体的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的要件结合起来判断、论证,以获得一定的结论的活动。   一般而言,法官法律适用的基本流程可分为三步:首先是“找法”,即针对一定的案件事实,从众多的法律规定中寻找可作为判案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通过找法,将可能出现多种结果,对于结果,理论界认识不一,有的学者认为是三种结果,表述上大同小异,如梁慧星认为存在可适用的法律规范、存在法律漏洞、存在不确定法律概念或一般条款。而王泽鉴认为存在法律规定、存在法律漏洞、法律未设规定。有的学者则认为是二种结果,即存在明确的法律、存在隐含的法律。也有的人从实践角度,将出现的结果归纳为法律规定具体明确、法律规定含糊不清、法律规定存在空白漏洞 。其二是“析法”,首先,根据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同的找法结果,进行不同处理。对此,学者们基于各自对找法结果的分类,亦有不同看法。有的认为,对存在可适用的法律规范的,则通过法律解释而予以适用;对存在法律漏洞的,则应进行漏洞补充再予适用;对存在不确定法律概念或一般条款的,则应进行价值补充再予适用。有的认为,对存在法律规定的,则通过法律解释而适用;对存在法律漏洞的,则通过法律补充而适用;对法律未设规定的,则通过超越法律的法之发现而适用。有的认为,对存在明确的法律的,则直接以推理而适用;对存在隐含的法律的,则通过法律发现而适用。有的根据“条文清楚时无需解释”的一般原则,认为:对于法律规定明确具体的,则依推理方法而适用于具体个案;对于法律规定含糊不清的,则应对该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得到可适用的法律规定后,再适用于具体个案;对于法律规定存在空白漏洞的,则应对该法律漏洞进行补充,得到可适用的法律规定后,再适用于具体个案。其次,即便找到法律,还必须使法律规定能够与案件事实联系起来。以刑法为例,联系两者的桥梁就是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犯罪构成要件较法律规定更贴近案件事实,较案件事实更贴近法律规定,任何一个法律规定的犯罪,都具备一定的犯罪构成要件,任何一起犯罪事实,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所需的犯罪构成要件,才能被认定为犯罪,因此,基于“找法”,必须将找到的法律规定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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