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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166-92火灾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pdfVIP

《GB50166-92火灾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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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166-92火灾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6 ─ 92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3 年 7 月 1 日 中国计划出版社 1993 北京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的通知 建标[1992]807 号 根据原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88)建标委字第 10 号和建设部 (91)建标技字第 13 号文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6 — 92 为强制 性国家标准,自一九九三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出 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五日 编制说明 本规范是根据原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88)建标委字第 10 号文的要求,并按建设 部 (91 )建标技字第 13 号文通知,由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北京市建筑设计院、 北京市消防局、能源部核工业总公司国营二六二厂等单位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规范编制组遵照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 消防工作方针,进行了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装、调试、验收和运行 的实践经验,参考了国外有关标准规范,并征求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部、委所 属施工、设计、科研、生产、使用单位和公安消防、高等院校等单位的意见,最后经有关 部门会审定稿。 本规范共分四章和六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系统的施工、系统的调试和系统 的验收。 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请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 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给公安部沈阳消防科学研究所 (沈阳市皇姑区蒲河街七号, 邮政编码:(110031) ,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一九九二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为了提高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质量,确保系统正常运行,防止和减 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的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 系统的施工及验收。 第 1.0.3 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必须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监督。系统在交付 使用前必须经过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 第 1.0.4 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及验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 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 系统的施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2.1.1 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施工应按设计图纸进行,不得随意更改。 第 2.1.2 条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前,应具备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 系统图以及其它必要的技术文件。 第 2.1.3 条 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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