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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01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472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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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01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472条款》.doc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 利益保障条款 编号:PL01 一、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对本条款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投保人交付第一次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为本条款生效的日期。 保险合同中的基本条款适用于本条款。 二、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三十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三、保险期间 本条款的保险期间为本条款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四、保险责任 在本条款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1、自本条款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生存至每三周年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给付生存保险金。 2、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趸交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 被保险人在交费期间内身故,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1+0.05×(身故时保单年度数-1)]; 被保险人在交费期满后身故,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1+0.05×交费年数)。 五、红利事项 在本条款有效期内,在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如果本公司确定本条款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分配给投保人。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处理方式: 1、现金领取; 2、累积生息:红利保留在本公司以复利方式累积生息,红利累积利率每年由本公司公布。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处理方式 ,本公司按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六、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在本条款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 7、被保险人在本条款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 8、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本条款效力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条款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七、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和月交四种,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分为十年、二十年和三十年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八、保险金申请 在本条款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每三周年的年生效对应日,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在本条款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身故的,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资料: 1.保险合同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2.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或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 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核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申请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九、借款 在本条款有效期内,如果本条款当时已经具有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借款,但最高借款金额不得超过本条款当时的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借款及利息后余额的百分之七十,且每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借款及利息应在借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未能按期偿还的,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视同重新借款。 当本条款当时的现金价值不足以抵偿欠交的保险费、借款及利息时,本条款效力中止。 (完) 国寿千禧理财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第 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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