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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指南针司法考试理论加强班张翔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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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讲 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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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立”与“生效”
(一)成立——是否存在“民事行为”
1、一般成立要件:
(1)(有)主体
(2)(有)意思表示
(3)(有)标的
要点:“意思表示”
l 意思:“法效意思”——希望发生“法律上”——即“民法上”效果的主观愿望
l 表示:表达于外,使人知晓——明示(口头、书面)、默示(行为、沉默)
【合同法意见(二)2】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注意:不考虑合法性问题
意义:无意思表示,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民法上的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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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A.乙的行为可推定为购买甲新著的意思表示
B.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在此基础上成立的买卖合同可撤销
C.甲的行为属于要约,乙的行为属于附条件承诺,二者之间成立买卖合同,但需乙最后确认
D.乙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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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4】某县政府为鼓励县属酒厂多创税利,县长与酒厂厂长签订合同约定:酒厂如果完成年度税收—百万元的指标,第二年厂长和全厂职工都可以加两级工资。该合同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 A.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B.无效民事行为 c.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D.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2、特别成立要件
l 双方、多方法律行为——合意;
l 实践法律行为——交付标的物
l 要式法律行为——满足法定、约定形式
注意: 要式合同,不具有法定、约定形式——A、原则上,合同不成立
B、履行行为,可“治愈”形式上的缺陷
【2005-11.】甲公司于6月5日以传真方式向乙公司求购一台机床,要求“立即回复”。乙公司当日回复“收到传真”。6月10日,甲公司电话催问,乙公司表示同意按甲公司报价出售,要其于6月15日来人签订合同书。6月15日,甲公司前往签约,乙公司要求加价,未获同意,乙公司遂拒绝签约。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A.买卖合同于6月5日成立
B.买卖合同于6月10日成立
C.买卖合同于6月15日成立
D.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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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效——意思表示合法
1生效要件:
(1)主体——具有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标的——合法
2、生效与成立的关系:
(原则上,时间重合——行为成立时合法,成立时生效
(特殊问题——意思表示“成立、合法”,但不“生效”的情形有哪些?
l 附延缓条件、附始期的行为(包括遗嘱)——条件成就、期限届满前【民通62】
l 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行为——合同签订后,批准前
二、民事行为的四种效力状态与两种最终效力归属
(一)“四种效力状况”与“两种最终效力归属
1民事行为成立时的效力状态——有效、效力瑕疵(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
2民事行为效力状况最终的发展结果——自始有效、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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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归属之一:自始有效 效力状态 效力归属之二:自始无效 ? 有效 ? ? 无效 ? ? 可撤销 ? ? 效力待定 ? ?
(二)民事行为的效力瑕疵(重要)
1
要点: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的区分
关键:部分履行,是否违法
【
D.乙无权要求甲返还该5万元赔偿费
2、可撤销
要点1成立时,具有约束力——无过错方“可撤销”
要点撤销期间——1民通意见73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一年;
【合同法55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
A
C
D
要点权利行使方式——起诉、仲裁【民通5954】
要点撤销期间与诉讼时效
撤销期间(除斥期间),是撤销合同的期间;
诉讼时效,是追究违约责任的期间
【2002-6?? A? B c? D
3、效力待定
要点引起原因——(1)狭义无权代理、(2)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3)无权处分、(4)债务承担
要点“第三人”——有权追认或者拒绝;“相对人”有权催告或者撤销
注意:A、“追认”之生效,采取“到达主义”【合同法意见(二)11】
B、相对人的催告、撤销权,仅限于“狭义无权代理”、“限制行为人的民事行为”两类)
n 催告权——催告1个月内予以追认——未作答复,视为否认【合同法47、48】
n 撤销权——前提:未追认——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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