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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文合同如何更准确

如何更准确 ?????????? ——关于合同文本的几点建议 ????????????????????????????????????????????????????? 08年4月6日 最近看了一些关于法律英语的文章,包括由美国律师Kenneth A. Adams写的关于合同起草的畅销书Legal Usage in Drafting Corporate Agreement。Adams1989年毕业于宾希法尼亚大学法学院,曾在英国长期居住,在合同文字方面深有研究(网站:)。Adams作为熟知英美语言习惯的法律专业人士,在该书中对英文合同的起草进行了非常详尽的分析,有很多内容值得我们学习。 Adams的观点,当然也代表了当代英语国家的一种趋势,就是简洁、准确地使用语言来表达当事人的意愿,圆满地地实现既定的目标。 作为外贸公司,在我们日常的工作中,涉及到大量的英文文件,包括合同,如何用英语准确表达我们的意思是大家经常面对的问题。结合目前的工作,现将书中一些实用的内容整理如下,与各位同事共享。希望能够籍此进一步提高我们的合同质量,朝精益管理的目标共同努力。 ? 一、黄金法则 一致性(Consistency)是法律文件起草的黄金法则,原文是这样的:Never change your language unless you wish to change your meaning and always change your language when you wish to change your meaning。我把它归纳为一词一义,一义一词。当然一致性不仅仅体现在词汇上,也包括在其他方面保持前后一致,如语言的风格。 合同文本最常见的问题就是歧义,歧义产生的原因和表现的方式无法穷尽,最主要、最常见的一种就是一词多义或一义多词。 一词多义是指一个词表达一种以上的意思。如shall,在有的条款中,作者用来表示义务,有的条款中又表示将来时,那么在无法严格界定的时候,就产生了歧义。产生诉讼时,法院通常采用不利于文本起草方的那种解释。例如 I shall pay Jones USD100 two months after contract signature date,可以解释为“我有义务支付”或“我将支付”。如合同是我起草的,则法院会采纳第一种解释“我有义务支付”。注意“有义务支付”和“将支付”的法律效力是不一样的,义务必须履行,而“将”只是对未来事件的描述,其履行也许依赖于某些特定的环境,比如我可以不支付,因为Jones没有向我提出要我支付的请求。 一义多词是指有多个不同的词表达同一个意思。除了同样的歧义问题,同时还给合同的读者增加负担,因为他必须记住表达这个意思的多个词。 目前执行有个别合同的前言中,明确定义了合同的买卖方及最终用户,但同时又补充“In the Contract, the Buyer means the End-User where it is appropriate in the context”。也许这句话的原意是有些技术问题本质上是Enduser的责任,但在长合同文本里面难以逐一界定,所以用这句话来缓和一下。问题是,涉及到责任义务的纠纷时,Buyer在什么情况代表Buyer,在什么情况代表End-User呢?由谁根据什么原则来界定呢?而且这个帽子是戴在前言里,意味着整个合同中所有的条款都适用这种情况,隐含着不可预知的风险。解决的办法其实很笨也简单,只要多费点时间,在所有涉及到 Buyer的地方区分到底这是指Buyer还是End-User,然后分别用相应的词就可以。 ? 二、情态动词 合同中常用的情态动词包括:shall, must, will, may。在法律文件中通行的惯例是shall表示义务(主语的义务),must表示非主语的义务,will纯粹表示将来时,may表示许可。 (一)shall must will 在普通英语语法里,shall 用于第一人称时表将来时,其他人称表情态意义,will第二、三人称表将来时,第一人称表情态意义。但在法律文件中,已经简化为shall表示义务,will表示将来时。现在英国、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等英联邦国家有一种趋势是完全废止shall,统一用must表义务。Must,be required to, be obligated to, be responsible for,都可以表示义务,但不如shall简洁。 顺便提一下,不论是在法律文件还是普通的英文写作中,通常都不提倡使用被动语态,因为被动语态比主动语态罗嗦(至少要多一个单词be),而且被动语态中经常省略动作的施动者(以by引导),在合同中非常忌讳责任义务不明确。所以少用被动态,尽量用主动态明确施动者。 同时,由于must是用于表示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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