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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64003210
合同法案例
1、2009年3月,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达成协议,由张某收养李某6岁的儿子李某某,李某为此向张某一次性支付人民币5万元,并在当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张某收养后发现小孩过于顽皮、不服管教,后又将同学眼睛打伤,导张某因此支付医药费十万元正。张某遂提出解除收养协议,李某同意解除,但提出应退还5万元并应承担违约责任20万元(双方协议约定)。张某不同意,李某遂诉至法院。诉讼中,张某提出反诉,要求由李某承担其所支付的医药费人民币10万元。
问:本案应如何判明责任
2、张某系某村村民,因婚后多年无子,与其妻协商,决定向本村村民齐某“借种生子”,但又担心另生 枝节。于是与齐某签定生 子协议。主要内容为齐某如果让其妻子怀孕,张某支付齐某人民币三千元辛苦费;如未怀孕,则不支付上述费用,但之后如齐某与其妻子仍有瓜葛,则应退还并赔偿张某五千元。之后其妻果然怀孕生子但向张某提出离婚,经法院判决确定双方离婚,孩子归女方抚养。后张某依据与齐某协议提起诉讼,要求齐某按协议承担责任。
问:本案应怎样认识?
3、原告九江市房地产公司、九江市副食品有限公司与九江新达房地产有限公司订立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等面积还房。但上房时发现原告应得的沿街门面房,宽度减少1/2,于是提起诉讼。被告认为合同约定等面积还房,自己并未违约;临界宽度减少是由于预留消防通道造成,因此也不应承担责任。
问:本案应如何认识?
4、2009年张村集体所属果园因经营不善故公开发包经营。后李村村民李某以五年上缴村委会16万元的条件获得经营权,并与村委会签定承包经营协议。同年开始履行,由于李某懂经营会管理,当年即赢利11万元,并及时上交管理费。次年,村委会以村委会不能代表全村村民意见为由召开村民大会,通过决议认为本村的果园是本村集体资产,不应由外村人承包,因此应提前解除承包协议。后根据此协议将李某清场退出经营。
5、河北省建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09年11月承建石家庄市新月小区工程,因工程需要急需钢材,于是向本省前进钢材有限公司、清华金钢厂及内蒙大成钢厂发出通知,“我公司现需要标号为***钢材1000吨,如贵公司有货请速与我公司联系。我公司希望购买此类钢材。”后建华公司在同一天收到上述三家公司的复函及报价,且前进公司在发出复函的第二天,即派出本公司车队先行送货200吨。建华公司比较三家公司的生产能力、产品质量及价格后,决定选择内蒙大成钢厂,并去函称向其购买1000吨,请速备货。大成随复函称有现货三天后发出。建华公司收到大成复函的第二天,前进货已送到,要求付款及继续送货。建华当即致电大成,请其只发800吨即可。大成回电货已全部发出。建华于是与前进协商,为照顾其损失仅收100吨,其余不收。前进不服认为应当全收。同时建华再次致电大成称只接受900吨,如多发货的损失由大成自己承担。第三天大成公司货到。建华公司仅愿意接受900吨,剩余的不予接受。前进、大成双双起诉至法院,要求建华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应如何判明责任?
处理本案关键是要把握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是否已经成立。如果我们认为,成立,则当事人应当认真履行合同,否则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没有成立,当事人之间无合同权利义务,也就没有合同履行问题,建华公司拒收前进公司的100吨钢材和拒收内蒙古大成钢厂的100吨钢材就不产生任何前进公司的责任。
首先,应当看建华公司与前进公司之间是否成立合同。这其中的关键是看建华公司向前进公司等三家公司所发出的函是否构成要约,还是仅仅为要约邀请。一要约的内容确合格有效的要约应当具备四个条件:要约人合格;要约的内容确定,足以构成一个合同的内容;要约应当以明确的方式向受要约人发出;要约应当有相对人承诺即成立合同而受其约束的确定意思。建华公司向三公司同时发出的函中,明确提出了合同的标的物及其数量规格,但是不是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请看该函中一句话,“如贵公司有货,请速与我公司联系。我公司希望购买此类钢材”。就后一句来说,显然是有订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内,但该种目的又是不确定的,只是希望,而非肯定要买。前一句“如贵公司有货,请速与我公司联系”,则准确地表明,建华公司要求三公司在有其所需要的货物时,与其联系,明显有进一步协商的意图。所以从建华公司所发出的这一函的内容来看,应当是一份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要约邀请与要约在实践中区分有一定的困难,但只要准确地依据要约的四个要件来进行判断,如果欠缺其中一项要件,就应为要约邀请而非要约。正因为建华公司的函中缺少一经承诺即可成立合同并受其约束的确定的意思表示,所以此函只能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自然,三公司在接到建华公司通知后的复函只构成要约,而不是承诺,需要建华公司承诺后,合同才能成立。
前进公司在复函告知建华公司自己有钢材的同时,向建华公司发送钢材,仍是一种事实上的要约行为,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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