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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090国寿鸿瑞两全保险(分红型)S70条款》.doc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鸿瑞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鸿瑞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分五年、十年和二十年三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但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趸交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满期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5。
二、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趸交保险费的,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在第一至第四个保单年度期间身故,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身故时的保单年度数;在第五个保单年度以及以后保单年度身故,身故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5。
第六条 红利事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在符合保险监管部门规定的前提下,本公司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并向投保人分配红利。
每一年度的红利分配后,将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累积至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第七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
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
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和月交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为五年。
第九条 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
首期后的分期保险费应按照如下规定向本公司交付:
一、年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年生效对应日;
二、月交保险费的交付日期为本合同月生效对应日。
投保人未按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中止。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本公司红利的分配。
第十条 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审核同意,自投保人补交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本合同约定的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十一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当时的健康状况。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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