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M31--2016下半年IMO强制性文件通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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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m: RWPRR401-B C C S 通 函 Circular 中国船级社 (2010 年)通函第 31 总第 31 号 2010 年 6 月 2 日(共8 页) 发:总部有关处室、上海规范所、各审图中心、各分社、本社验船师、有关船厂、 产品制造厂、设计院及航运公司 关于将在 2010 年下半年生效的 IMO 强制性文件的通知 本通函列出与我社业务有关的将于 2010 年 7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生效的国 际海事组织(IMO)强制性文件共26项(见表1),均是SOLAS 74公约、MARPOL 公约、LL公约和相关规则的修正案,大部分属强制性文件。 目前授权我社执行法定检验的有28个国家的主管机关,全部是上述SOLAS 74 公约、MARPOL 公约、LL 公约的缔约国,对表 1 中的强制性文件我社应在执行相 应授权法定检验中予以强制执行。 有关执行上述文件的 IMO 和 IACS 的统一解释以及各国特殊要求,请注意查 对有关法规、通函、验船师须知和法定检验指南。 对文件的中译文如有疑问,应以英文原文为准。 本通函附件的详细内容可以通过表1上的链接进行浏览。 本通函在本社网站() 上发布,请本社执行检验单位和审图 中心通知所辖区域的船厂、船用产品厂、船东和船舶设计单位。 本通函在实施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请与总部技术管理处 联系。 (Rev.6.21/1) 表 1:2010 年下半年将生效的文件清单(共 26 项) 序 强 船舶 相关补充 规定 相应文件 生效日期 船舶尺度 船舶日期 IMO要求概要(详细内容参见相应文件) 号 制 类型 规定 1 经 修 订 的 MEPC.176(58) 是 2010.7.1 所有船舶 所有吨位 任何日期 MARPOL 附则 VI 文本全面修订,一方面提高柴油机 NOx 排放及船舶 SOx 排 国 际 法 规 MARPOL附则VI 放标准,一方面根据船舶检验检查和验证等可操作性修订相关操作要求。 2010 年修 (1) 主要涉及修订内容有: 补充定义、增加对进行排放技术试用的 船舶的免除条件、消耗臭氧物质系统的记录、修订和补充柴油机 NOx 排放 改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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