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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万国理论提高物权法专讲(马特).doc
2007年授课提纲
物权法
民法总则
债权法(合同法、侵权法)
第一部分 物权法
衔接:《物权法》与《合同法》、《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
取代:《物权法》与《担保法》,被“废掉”
补充:《物权法》与司法解释,“死缓”——等待新的司法解释
注意:历年真题答案的修正
二、注意真正的考点
注意:2007年司法考试大纲
第一讲 物与物权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2 条)
物权的种类
1.物权法定主义:类型固定与内容固定(第5条)
2.物权的体系
所有权:最完全的物权,他物权的产生的基础
用益物权:客体为不动产;支配的是物的使用价值
担保物权:客体为动产、不动产、权利;支配的是物的交换价值
二、物的概念和种类
(一)物的特征
1.非人格性
例外:尸体、捐献器官、假牙
2.有体物
例外:无形的自然能量,电、热、光波、有线电视讯号等
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第50 条)
3.可支配性
4.独立性
例外:一个物上成立多个物权——建筑物区分所有(第70 条)
多个物上成立一个物权——财团抵押(第180条)
案例:下列选项中能成为民法上的物的有:
A 商标
B 空气
C 镶在人嘴里的假牙
D 放在地上的假牙
案例(主观题):“虚拟财产权第一案”
某网民在网络游戏中的账号被黑客盗取,将其账户下的各种游戏宝物、工具窃取,该网民要求网络服务商归还未果,于是起诉要求商家赔偿。
1.民法上的物和财产的概念。
2.原告是主张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
3.第三人侵害债权原理的适用。
(二)物的分类
1.主物与从物
单独为一物;对主物发挥辅助效用;为同一主体所有
案例:根据物的分类,下列物与物的关系中,属于主物与从物关系的是:
A 房屋与门窗
B 桌子与椅子
C 球与球拍
D 电视机与遥控器
2.原物与孳息
2005年52题:下列各选项中,哪些属于民法上的孳息?
A.出租柜台所得租金
B.果树上已成熟的果实
C.动物腹中的胎儿
D.彩票中奖所得奖金
第二讲 物权的效力
物权排他性的含义——谁应受到保护,谁应受到排斥
(1)不相容之排他
A、所有权——所有权
B、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以占有为内容的用益物权
(2)相容之排他
A、所有权——他物权
B、担保物权——担保物权
二、优先效力
1、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相容之排他
例外:法定抵押权、留置权优于意定抵押权
2、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1)破除债权
(2)优先受偿
(3)例外:买卖不破租赁、海商法上的优先权、工资债权
三、追及效力
(一)含义:物在召唤主人
(二)限制:善意取得
★四、物上请求权的效力
物权的保护(2006 年大纲新增考点,2007年物权法重申)
物权的民法保护方法主要包括确认产权、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碍、损害赔偿等。
(一)物权的确认
(二)物权请求权
(三)债法上的请求权
注意:物上请求权与侵权之债请求权的区别
(1)过错:物上请求权不要求妨害人有过错;侵权之债要求加害人主观过错
(2)损害:物上请求权不要求有实际损害;侵权之债又损害才有赔偿
(3)时效: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侵权之债适用诉讼时效
第三讲 物权变动
公式:合同+公示=物权变动
★注意:两种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
1.公示作为物权变动要件
例:不动产买卖中的登记
例:不动产抵押合同中的登记
【第15 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2.公示作为对抗第三人要件
(1)动产抵押权
(2)土地承包经营权
(3)宅基地使用权
(4)地役权
(5)机动交通工具
案例: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远处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高层建筑;作为补偿,甲每年支付给乙4 000 元。两年后,乙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丙。丙在该土地上建了一座高楼,与甲发生了纠纷。对此纠纷,下列判断哪一个是正确的?
(2003 年试卷三8题,2006年试卷三56 题)
A 甲对乙的土地不享有地役权
B 甲有权不让丙建高楼,但得每年支付其4 000 元
C 丙有权建高楼,但须补偿甲由此受到的损失
D 甲与乙之间的合同因没有办理登记而无效
案例:甲、乙、丙三人合买了一套机器设备。甲欲以5000 元的价格转让自己的份额。丙表示不要,乙未置可否。3 个月后,丁愿意购买该份额,并接受了丁交付的5000元款项。此时甲父知道此事也欲购买该份额,甲又与其父签订了转让份额协议。这时乙、丙也分别向甲表示,欲购买甲的份额。甲的份额应转让给谁?(1998 年卷二 单选13题)
A.乙与丙
B.乙
C.丁
D.甲父
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无须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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