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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关于执行豁免制度简.doc
执行豁免制度简析
姚一鸣 曹书瑜
执行豁免制度是指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出于对被执行人基本人权的保护,以及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而在特定时间对自然人或法人的特定财产免于强制执行的制度。执行豁免制度是立法者权衡各方利益作出的理性选择,与执行中利益冲突协调机制的构建存在理论与制度设计上的契合。
执行豁免制度是出于保护被执行人的基本人权,以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而作出的制度设计。我国的执行豁免制度隐含在民事诉讼法的个别条文规定之中。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中规定,对被执行人的收入、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对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作了进一步的明确。
一、执行豁免的范围
1.财产范围
执行豁免的财产,在理论上可以分为三类:
(1)绝对禁止执行的财产,包括:国家专有物;虽非专有但禁止转让的物;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需要禁止流通的物;为防止危害身心健康需要禁止流通的物;外交豁免及领事豁免执行的财产。(2)相对禁止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对该财产享有声明排除民事执行措施的抗辩权,或执行人员对该财产是否可供执行享有自由裁量权,包括:基于财产性质、维护被执行人生存、维护公序良俗、维护社会公益而不得强制执行的财产。(3)无益执行的财产,即经过变现所得价金在满足优先权和担保物权并支付手续费用后,没有剩余可能的。
民事执行实施权以保障民事权利实现为基本目的,作为执行实施权客体的财产自然也应当遵循可流通性原则,因此,对民法上禁止流通物的执行豁免,无须在诉讼法上单独列举加以明确。对外交豁免和领事豁免执行的财产,按照相关的条例、条约、协定办理,也已经基本明确。对无益执行的财产的豁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作了明确规定,具有很强的操作性。笔者认为,执行豁免财产的范围模糊之处,主要集中在相对禁止执行的财产上。
笔者认为,对这类财产的豁免,立法上可具体归纳为:
(1)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下列财产不得执行:
(a)供被执行人个人使用或维持家庭生活所需的物品,如衣服、家电、家具等,但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奢侈生活用品,不能在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予以维持;(b)被执行人及其供养人在一定时期内所必需的食物、燃料等必需品或者为购置此类物品所需的金钱,保留必需品的种类、数量以及范围,参考当地政策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并结合债务人家庭人数的多少确定。一定时期,对北方严寒地区,一般以一个冬季为宜,其他地方以一至三个月为宜;(c)被执行人及其供养人接受学校教育所必需的费用及学习用品,以及被执行人获得的政府、学校、基金会提供的奖学金、助学金等;(d)因健康损害、人身伤害或死亡而支付给被执行人或其亲属的抚慰金、伤残补助金、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或资助款等,或者被执行人及其供养人恢复健康所需的医药费、住院费等必要开支;(e)被执行人职业上必需的工具、设备、书籍等,如经营农业所必需的农具、牲畜,个体工商户经营上不可缺少的工具、设备,但一般观念上其作为财富的意义高于职业用途的除外;(f)与被执行人的人身有密切联系,或具有特定精神内容的物品,如订婚戒指、书信、日记、奖牌、宗教用品等;(g)被执行人的下岗再就业资金、失业救济金等;(h)被执行人必需的其他物品,但被执行人的生产、生活状况明显优越于债权人的除外。
(2)被执行人为法人的,根据法人的不同种类,豁免执行的财产范围也有不同:
(a)对于企业法人,企业的职工工资、职工社会劳动保险金、工会经费、集资款项、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不得执行;企业用于正常生产的设备、生产资料,一般也不纳入执行范围,但被执行人无法在合理的期限内清偿债务的除外;(b)对于机关法人,为保障其职权的正常运行,其行使管理职能不可缺少的财物和预算内行政经费、专项拨款不得执行;(c)对于事业单位法人,为保障其公益目的的实现,其为完成公益事业正在使用的或不可缺少的财产和设施不得执行。
2.时间范围
我国民诉法对执行时间未作限制,实践中突然袭击、半夜执行等现象时有发生,这虽是为增强执行效果不得已而为之,但毕竟影响和妨碍了被执行人和其他公众的休息权和生活安定权,也易引发暴力抗法事件。
笔者建议,下列时间不得在被执行人的居所、婚丧场所、就医场所、宗教场所等对被执行人的人身采取强制措施:(1)每天6时之前21时之后;(2)民俗重大节日内,如春节、清明节、中秋节等;(3)被执行人患重大疾病危及生命期间;(4)宗教信仰者的礼拜和节日。
但在下列特殊情形,执行人员得到院长的批准,可随时对被执行人采取执行措施:(1)被执行人恶意逃避法院执行和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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