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118西峡重拳出击 严厉打击非法卫星电视天线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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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拳出击 严厉打击非法卫星电视天线锅 ——我县打击非法销售安装使用非法卫星电视天线锅纪实 “销毁行动开始!” 2010年11月12日上午9点30分,在西峡县城东环路某大型院落,随着执法人员一声令下,一架大型挖掘机隆隆作业,威武的铁臂从三四米高的空中抛下,重重地砸向地面上的天线锅、高频头天线、接收机,编码器、解码器。一下、两下……在短短几分钟内,随着挖掘机和压路机的协同作业、反复碾压,地面上所有的非法卫星电视接收器材被销毁殆尽。 这是我县广电部门与公安、工商等执法部门联合举行的现场会,集中销毁依法没收的近千套非法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具体包括671套卫星电视天线锅、190件卫星电视接收机、3件数字电视共享器、13件数字电视机顶盒和13支数字电视智能卡。 [主持] 为了解决广大城乡地区的农民群众听广播、看电视难的问题,国务院启动了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构建农村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工程实施十二年来已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以我县为例,有线电视用户达到9万多户,数字电视用户达到4万户,极大满足了群众文化需求。 特别是2008年以来,专门针对听不到广播、看不到电视的偏远山区推出的卫星——中星9号的成功发射,更加有效地推进了村村通工程的实施。“中星9号”卫星电视节目,是专门用于村村通工程的,它采取不加密的方式进行传输,用专用的接收机和接收天线,通过各级政府发放到老百姓手里。“中星9号”卫星传输的广播电视节目,在让更多的老百姓受益于村村通工程的同时,也让一些不法分子对它动起了歪脑筋。 [解说] 中星9号卫星电视节目村村通系统所用的地面卫星接收设施,是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正规企业生产的,持有安装许可证的安装公司的技术人员进行安装调试才能使用,其他人员未经许可不得私自销售和安装。而市场上非法销售的地下卫星接收设备不但质量无保证,售后服务不放心,而且安装销售都是非法的,并且面临着一次次费用不菲的升级费用。 [采访] 西峡县广电局副局长 刘坤 问:对生产、销售、安装、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如何实施管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129号令规定:国家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取得许可证,擅自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都是违法行为。 问:个人是否可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答:国家规定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但在收不到当地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站)的电视节目的地区、个人可申请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只允许接收境内电视节目。 问: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如何处理? 答: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伍仟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说] 今年3月份以来,社会上开始出现一些未经批准的盗版直播卫星接收设施,这些设施在无序的发展和蔓延,已经严重地影响了村村通工程的顺利实施,也破坏了广播电视各种传播手段协调发展的格局,更不利于广播电视传播秩序的健康发展,因此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西峡广播电视局联合公安、工商等多个部门联合执法,对市面上违法销售的盗版地面卫星接收设施进行集中整治。 记者问:西峡县工商局副局长徐同伟 徐局长,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生产、销售法律上有何规定? 答: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实行许可证制度。国务院第129号令明确规定,国家对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主要是对生产、进口、销售、安装和使用等5个方面实行许可制度。 具体来说就是,未经信息产业行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卫视设施; 未经商务行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口卫视设施,包括元器件; 未经工商行政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国家明确规定:卫星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实行定点生产、许可销售管理制度。据我们掌握的情况,现在西峡市场上经销、出售卫星电视天线锅行为都是违法的,理应受到查处、没收和罚款。 记者问:徐局长,对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法律上有何处罚规定? 答: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可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主持] 在联合检查中,执法人员本着以宣传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只是将违法的地面卫星接收设施予以没收,不再售卖,并免于罚款,也是给他们一个改正错误的机会。但检查人员也同时指出,如再发现有违法销售者,一定严肃处理。 按照国务院令第129号规定,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没收其安装和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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