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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成员之间的反补贴案例.doc
WTO成员之间的反补贴案例 1
案例一 菲律宾与巴西关于椰子干反补贴税案(1995年11月27日) 1
案例二 加拿大与巴西关于飞机补贴争端案(1996年6月18日) 6
案例三 欧共体、日本和美国与印度尼西亚关于汽车工业措施的纠纷(1996年10月3日) 20
案例四 美国、新西兰诉加拿大奶制品出口补贴案(1997年10月8日) 34
案例五 欧共体与美国关于钢材反补贴税争端案(1998年6月12日) 46
WTO成员之间的反补贴案例
案例一 菲律宾与巴西关于椰子干反补贴税案年11月27日年11月27日,菲律宾巴西对其出口的椰子干征收反补贴税,不符合GATT及农产品协议的有关规定根据GATT第23条第1款与巴西磋商,讨论巴西对其出口的椰子干征收反补贴税的问题。年12月8日,巴西提出,只要菲律宾同意根据东京回合反补贴守则进行磋商,它就愿意同菲律宾磋商。菲律宾,巴西的答复相当于拒绝磋商。年1月17日,菲律宾根据GATT第23条第2款和第4条第3款要求成立专家组。巴西要求向WTO成员方散发材料,称本案适用的是东京回合反补贴守则,讨论本案。年1月31日双方进行了磋商,菲律宾同意推迟专家小组成立,巴西则邀请菲律宾先和它讨论法律适用问题。双方磋商未果年2月5日,菲律宾再次请求成立专家小组。3月5日,DSB决定成立专家小组。年4日,由Maamoun Abde-Fattah(任组长)、Zdenek Jung和Joseph Weiler三人组成的专家小组建立。加拿大、欧共体、印尼、马来西亚和美国保留第三方权利马来西亚又撤回了作为第三方的请求。年10月17日专家小组作出报告并分发给各方。年12月16日,菲律宾向DSB上诉,年1月9日提交了上诉材料。年1月日,巴西提交了上诉材料。月24日,双方各自作为被上诉方提交了材料。由EI-Naggar(主持上诉机构的委员)Ehlermann和Lacarte mur三人组成上诉机构。年1月30日上诉机构开庭审理了本案。月21日,上诉机构作出报告。年3月20日,DSB通过了上诉机构报告和经过修改的专家小组报告。1994年6月21日,巴西对从菲律宾进口椰子干进行反补贴调查。1995年3月,根据调查结果,巴西对菲律宾、科特迪瓦、印尼和斯里兰卡进口的椰子干征收临时反补贴税,8月,巴西正式决定对这些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补贴税对菲律宾进口的椰子干的税率是121%。事实上,菲律宾政府的补贴是给予椰子生产者的,巴西认为椰子干生产者从中得益。巴西承认它没有充分的资料计算补贴量,在计算税率时,巴西先确定了它认为在没有补贴情况下椰子的结构价格,再计算出补贴后菲律宾椰子的价格与结构价格之差,并据此确定了反补贴税率。东京回合反补贴守则年2月5日,菲律宾再次请求成立专家小组。菲律宾认为,巴西的做法违反了GATT1994第1条、第2条,也不符合第6条的规定;如果专家小组认为巴西的做法没有违反上述规定,则它违反了农产品协议第13条。菲律宾还提出,巴西拒绝与其谈判的做法不符合巴西根据第4条第1款、第2条和第3条承担的义务。3月5日,DSB决定成立专家小组。巴西则提出,根据本案的情况,它只能根据东京回合反补贴守则承担义务,即使它这样做违反该守则的规定,也不是本案专家小组应当讨论的。巴西在第1条、第2条和农产品协议下的义务不属于本案专家小组职权范围,其行为完全符合GATT第6条。巴西提出,菲律宾巴西的做法违反了GATT1994的规定和农产品协议,的反补贴调查是WTO协议生效之前开始的,因此菲律宾所引用的法律都不适用。专家小组首先提出了反补贴协议的适用问题。双方在申诉或被诉材料中都没有提到反补贴协议,专家小组指出,如果就此认为反补贴协议不适用,随后又确认GATT第6条不能单独适用,那申诉方显然不可能胜诉。专家小组特别指出,它要讨论的问题不是反补贴协议是否取代了GATT1994第6条,GATT1994第6条是否作出了与反补贴协议分别的、不同的规定,因而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反补贴协议和第6条规定的是不可分割的权利义务,必须综合考虑。反补贴协议第32条第3款规定:本协议规定适用于根据生效之日或生效之后提出之申请发起的调查之调查程序和复审。巴西发起的反补贴调查的调查依据是巴西国内企业1994年1月提出的申请。很明显,反补贴协议不适用于本案。专家小组接着分析了GATT1994第6条是否可以单独适用的问题。他们从反补贴协议和GATT第6条的措辞、制定的目的进行了分析,还引用了处理过的案例,:反补贴协议的规定条文,每个相关规定的目的,以及WTO的宗旨,这些分析都支持专家小组的意见:GATT第6条在反补贴协议不适用的情况下不能单独适用。菲律宾提出,征收反补贴税的行为发生在WTO协议生效之后,但专家小组认为巴西的决定是整个调查程序的一部分,而这一调查又是在WTO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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