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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名牌产品与中国驰名商标有何区别.doc
中国名牌产品与中国驰名商标有何区别/GB/8215/51207/51877/3699062.html
目前,国家对名牌的权威认定有“中国名牌产品”和“中国驰名商标”两种方式,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一般而言,“中国名牌产品”必须具有市场知名度高的商标,同样,驰名商标的载体———产品必须是质量过硬、具有竞争优势。但是,中国名牌产品和驰名商标在很多方面有明显的区别: 1.二者的法律依据和实施部门不同。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及依据该法律制定的“商标法实施细则”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号令《关于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企业的驰名商标必须向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提出申请,经认定后才为驰名商标并享有驰名商标的各项权利。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价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质量振兴纲要》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2号令《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授权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组织实施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 2.二者的内涵不同。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中国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的产品。 3.二者的对象不同。驰名商标的认定对象既包括国内企业的注册商标,也包括外国企业在华注册的商标,而名牌产品的评价仅限于我国企业的产品,不受理使用国(境)外商标的产品的申请。 4.二者的认定的后果不同。认定驰名商标是解决商标侵权纠纷中一种法律保护手段,它采用的是“个案认定”与被动保护的原则。已获得驰名商标的产品如果遇到侵权纠纷,可将驰名商标作为受过保护的记录,提交给商标局进行仲裁。按《驰名商标认定和审议办法》的规定,离开侵权纠纷,驰名商标对该企业没有任何意义。而中国名牌产品的评定则主要是为授予企业一种荣誉,属于国家奖励机制的一部分。关于中国名牌产品有效期满后标志使用问题的通知 国质检质函〔2010〕4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中国名牌产品有效期满后中国名牌产品标志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2008年第3号公告,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2005年第5号公告公布的493个(当年公告501个,2008年撤销8个)中国名牌产品,2010年9月有效期满;2006年第6号公告公布的556个中国名牌产品,2011年9月有效期满;2007年第6号公告公布的856个中国名牌产品,2012年9月有效期满。 二、中国名牌产品有效期满后,企业不得在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继续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 三、2010年9月有效期满的中国名牌产品,如已印制产品包装材料、说明书并在产品包装材料、说明书上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可以顺延使用至2010年12月31日。逾期不得继续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 四、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及时通知有关企业,并认真做好辖区内中国名牌产品标志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109 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决定》经2008年9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长 李长江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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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废止《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有关要求,现决定对《产品免于质量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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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10 15:37??文章来源:商务部 文章类型:原创??内容分类:政策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商贸发〔2011〕22号 【发布日期】2011-03-07 【实施日期】2011-07-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2006年商务部实施“振兴老字号工程”以来,在有关部门大力支持和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密切配合下,振兴老字号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为保护与促进老字号创新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为认真贯彻国家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有关要求,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以及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发展的若干意见》(商改发〔2008〕104号),进一步做好新时期中华老字号保护与促进工作,现就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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