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3:江苏南通市儿童福利院“切除智障少女子宫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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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江苏南通市儿童福利院“切除智障少女子宫案”.ppt

案例3 江苏省南通市儿童福利院“切除智障少女子宫案” 当事人 兰兰和琳琳:14岁和13岁少女,南通市儿童福利院孤儿 陈晓燕:南通市社会福利院副院长(分管儿童福利院), 协议和手术同意书签字人,1990年毕业于南开 大学社会学系。 缪开荣:南通市社会福利院院长。 王晨毅: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妇产科副主任医师,15年临 床工作经历,做过近万次手术;著名的“快刀 手”——全子宫切除只需要25分钟(多项快刀记 录之一);业务骨干,抢救过的危重病人不计其 数。前不久,为了抢救一名成功率几乎为零的危 重病人,连续坚守140小时,成了当地报纸和电 视台争先报道的新闻人物。 苏韵华:南通大学附属医院妇产科医生。 贾桂林:南通市社会福利院前任院长。 事件经过 2005年4月14日,南通市儿童福利院的两名十三四岁的智障少女,在南通市城东医院被医生切除了子宫。切除手术是在儿童福利院领导的要求下做的。双方还签订了协议,规定一切法律责任由儿童福利院承担,福利院的陈晓燕副院长以监护人的名义在协议和手术同意书上签了字。福利院领导还称,这两名女孩最近来了初潮,收拾起来非常麻烦,将来性成熟之后会更加麻烦,反正她们也不能生育,现在切除她们的子宫,省了许多麻烦。 【来源:法制日报】 各方态度 2005年4月28日,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向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发出《关于请高度关注南通市福利院弱智女童被伤害案的函》。中国残联在函中称:“中国残联党组、理事会高度关注此事,认为这是一起严重伤害残疾人的恶性事件。请江苏省残联并协调南通市残联予以高度重视,从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出发,积极配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事件善后处理,依法追究、惩处事件相关责任人,维护受害女童合法权益。” 作者:鞠靖 来源:南方周末 时间:2005-06-09 起诉书 孤残儿童也是人性化的个体,不仅具有生存权,还应具有发展权,因此要让他们能身心健康地融入社会。南通市儿童福利院因担心护理麻烦而切除智障少女子宫,是剥夺少年儿童享有健康权、发展权的身心伤害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被告人缪开荣、陈晓燕、王晨毅、苏韵华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导致两人重伤,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234条第2款、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并且是共同犯罪,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法制日报、南方周末】 王晨毅的辩护律师谈臻认为 如果被告被判有罪的话,王晨毅就是中国最后一个做这种手术的医生了。就一个完善的法律制度而言,监护人即使是为了被监护人的最大利益而处分被监护人的身体器官,也应当受到司法的审查。而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并不完善,没有这一审查程序,监护人无法将自己的决定提交司法审查,只能自己作决定。然而,无法提交司法审查的责任不在监护人,我们不能要求当事人为法律制度的缺陷承担责任。 作者:鞠靖 来源:南方周末 时间:2005-06-09 南京鼓楼医院专家组出具的 医学鉴定报告 “南通市儿童福利院切除两名智障少女子宫符合医疗常规,两名智障少女的情况符合手术适应症,切除子宫是一个医疗过程”。 被告认为 两名智障少女经期不能自理,同时也存在意外怀孕的可能性,而且她们属于重度智障,本来就属于我国法律规定应当节育的对象,因此,子宫切除手术不失为一种解决问题的方法。 江苏省最大的两家医院鼓楼医院和省人民医院的十多位医学专家认为 关于对智力障碍和发育缺陷的人群施行非自愿性外科绝育术的伦理评价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因而长期存在争议。但目前人们倾向于在对这一问题进行判断时以是否符合智障人的最大利益为基本原则。切除两位智障女童的子宫,不仅是人道的,而且是维护了两名女童的最大利益。 理由是,这两名儿童均属重度智障,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无法进行语言交流,常识和判断能力均属极差,甚至没有性别意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承认生育是人类性行为的结果,而人类性行为又是一种有意识的、自愿的行为的话,那么,生育能力不仅对本案中的两名重度智障儿童已经没有实际意义,而且还可能对其构成伤害,因此,生育权在其人身权利中已经不具有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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