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保护--第1、2章.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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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新品种保护--第1、2章.ppt

§2-5 品种保护与品种审定 品种保护和品种审定,共同点在于: (一)两者的目标相同,都是为了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 (二)两者都是针对植物新品种而言的,程序的启动都基于申请人提出申请; (三)两者都是由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予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放证书。在审查过程中,都必须进行一定田间栽培试验。 §2-5 品种保护与品种审定 品种保护和品种审定,不同点在于: (一)对象不同。 (二)通过的条件不同。 (三)证书性质不同。 (四)审查层级不同。 §1-3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建立 一、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概况 我国于1985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但按照该法规定,对动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权,而仅对其非生物学培育方法授予专利权。这样就把农业领域发明创造活动最活跃、应用价值最大的动植物品种特别是植物新品种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 §1-3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建立 一、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概况 1988年前后,我国开始从计划经济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转换,有关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问题探讨业已兴起。同时,我国为争取早日恢复关贸总协定的缔约国地位,需要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因此农业领域的育种人员及一些有识之士,也开始呼吁给植物新品种特别是农作物新品种以知识产权保护。 §1-3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建立 一、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概况 90年代初,中国专利局在确定《专利法》修改草案之前,反复与农业部进行协商,一致认为,根据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植物品种本身不纳入(专利法)的保护范围,而以专门立法的形式给予保护为宜。 §1-3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建立 一、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的概况 1989年以后,为研究了解世界植物新品种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农业部科技司通过当时外交部外事司同UPOV取得了联系。 1990年9月,UPOV邀请中国参加了在日本举行的亚太地区植物新品种保护研讨会筹备会议。 1993年,中国政府与UPOV合作,于1993年9月15日—17日,在北京召开了第三次亚太地区植物新品种保护研讨会议。 §1-3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建立 二、我国植物断品种保护制度的建立 修订的《专利法》1993年开始实施,植物新品种仍得不到专利保护。 1993年4月,朱镕基副总理到湖南省视察,农业科技人员当面反映这个问题时,朱镕基副总理就对有关农作物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作了重要指示,要求有关部门加强对农作物品种保护立法调查研究。 §1-3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建立 二、我国植物断品种保护制度的建立 1993年5月,中国专利局、农业部、国务院法制局组成联合调研组,由专利局局长高卢麟同志带队赴湖南省就农作物品种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进行专门调研,并写出调研报告。 §1-3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建立 二、我国植物断品种保护制度的建立 1993年6月,朱镕基、宋健、陈俊生等国务院领导同志对调研报告批示,同意对植物新品种进行立法保护。1993年8月,农业部、专利局、林业部、国家科委联合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立法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于1995年5月开始着手起草《条例》。 §1-3 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建立 二、我国植物断品种保护制度的建立 1997年3月20日,正是以第213号令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条例》发布后,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制定了配套规章和保护名录,并于1999年4月23日开始接收国内外植物新品种权申请。 第二章 品种权概述 §2-1 植物新品种的概念 §2-2 品种权及其法律特点 §2-3 品种权的效力 §2-4 品种权与专利 §2-5 品种保护与品种审定 §2-1 植物新品种的概念 现有植物,一部分属于野生植物,是原始植物自身有机体在与环境长期的相互用下,通过遗传与变异进行自然进化、自然选择所形成的产物;另一部分则属于栽培品种(Cultivated Variety),是在自然选择的基础上,人工选择所形成的产物。 §2-1 植物新品种的概念 植物新品种是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保护的客体。在植物新品种保护方面,植物新品种的概念,由于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法律规定而各不相同。 §2-1 植物新品种的概念 法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法(1970年)对植物新品种定义为:无论其是培育产生的还是发现的,它们应当与已知的、相同的品种在某一重要的、精确的并且能够产生细微变化的特征方面存在差异,或者在数个能够组合成新的品种的特征方面存在差异;在性质上属于同一物种;并且具有稳定性,即它们在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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