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日制普通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社会保险费补贴操作细则.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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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日制普通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 社会保险费补贴的操作细则 根据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全日制普通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促进工作的通知》(沪残联〔2014〕94号)规定,为规范相关操作,确保补贴政策落到实处,特制定如下操作办法。 一、补贴对象 本市辖区范围内,分散安排全日制普通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的用人单位。 1、用人单位是指本市辖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和民办非企业等用人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非正规就业组织、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除外)。 2、全日制普通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是指具有本市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在法定就业年龄内(年满16周岁及以上),毕业未满5年(含5年)的全日制研究生、普通本专科、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残疾人毕业生(以下简称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 二、补贴条件 用人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为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提供明确的工作岗位,与其签订一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并安排其就业; 2、支付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工资水平不低于本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且为其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 3、无侵害残疾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 4、按规定申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补贴金额 用人单位每安排一名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金额计算方法为: 实际安置月数×同期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2013年:2815*35%=985元/月,2014年:3022*35%=1057元/月) 同期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是指在补贴年度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本项社会保险补贴不得与其他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重复享受。 四、申请时间 2014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的存续期自2013年1月1日起计算),符合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可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社会保险费补贴按自然年度进行补贴,每年结算一次。 五、申请材料 用人单位应向其社会保险参保所在地的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需填写《上海市全日制普通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表》(附件),并出具以下材料(原件经审核后返还,复印件加盖公章): 1、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居民身份证、《残疾人证》、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社会保险费补贴对应期间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月工资发放凭证复印件; 5、社保部门出具并加盖公章的《参保个人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情况》原件及复印件; 6、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缴单位须出具《上海市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收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复印件,免缴单位须出具《残疾人分散安排就业申报核定通知书》复印件; 7、《上海市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残疾职工核定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 六、审批流程 1、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初审。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申请,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予受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提出审核意见,报区县残联复核。遇特殊情况,可延长5个工作日。 对材料不齐全的申请,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申请单位予以补齐,同时退回申请材料。 2、区县残联复核。区县残联对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报送的申请,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区县残联应告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通知申请单位,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用人单位提供的银行账户。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区县残联应将申请材料退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由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七、其他 1、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认真审核各项审批材料,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对审批过程中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2、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社会保险费补贴,始于用人单位与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止于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劳动合同终止或毕业满5年(以两项条件中先届满者为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 3、本操作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促进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安置工作的(试行)通知》(沪残劳服〔2007〕14号)自本操作细则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上海市全日制普通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表 上海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 2014年6月23日 上海市全日制普通中高等院校残疾人毕业生 社会保险费补贴申请表 用人单位名称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参保所在地区县 社会保险登记码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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