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科学0809构建因犯罪行为引起侵权纠纷司法救济制度思考0806.docVIP

关于科学0809构建因犯罪行为引起侵权纠纷司法救济制度思考080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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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学构建因犯罪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司法救济制度的思考   【内容提要】   对因犯罪行为而引起的侵权纠纷的犯罪人,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也可以追究民事侵权责任。如何科学构建因犯罪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的司法救济制度,是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难题。本文以现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为视角,通过对世界各国相关制度的比较及发展趋势的分析,指出了我国相关制度的主要缺陷,并就科学构建相关制度的模式及具体思路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科学构建 犯罪行为 侵权 司法救济 思考   犯罪行为是危害社会、触犯刑事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特征,集中反映了犯罪行为所固有的本质属性。⑴而其中的社会危害性,对于某些犯罪行为而言,不仅触犯了刑事法律,而且同时造成了对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的损害,侵害了相应的民事权益,从而产生了刑事和民事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因此,对这些因犯罪行为而引起的侵权纠纷的犯罪人,既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追究其民事侵权责任,要求损害赔偿。如何科学构建这两种同源不同质的司法救济制度,既要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要最大限度地保障犯罪人的人权,是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具体的难题。本文以现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为视角,将从世界各国因犯罪行为引起的侵权纠纷司法救济制度的比较及发展趋势分析,我国现行相关司法救济制度的主要缺陷、科学构建相关司法救济制度的模式,以及科学构建该制度的具体思路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世界各国因犯罪行为而引起的侵权纠纷司法救济制度的比较   因犯罪行为而引起的侵权责任,本质上仍是一种民事侵权责任。对于这种特殊的民事责任,是在以公诉为主的刑事诉讼中附带解决,还是在以私诉救济为主的民事诉讼中单独解决,或者在两者之间进行协调,世界各国因其法律渊源、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等具体国情不同而分别采取了不同作法。可以概括为平行式、附带式和混合式三种形式。⑵   (一)平行式。这种模式特别强调民事诉讼的独立地位,将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完全分离,民事赔偿问题原则上由民事诉讼程序予以解决。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不存在任何依附关系,而是一种纯平行关系。英美法系国家就不允许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只能在刑事诉讼案件审理终结后,按照民事诉讼程序,提起因犯罪行为而引起的赔偿损害之诉。这种绝对地将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分开的做法,无疑是以强调两者各自的特殊性为出发点。如美国证据法对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证据标准要求就有很大不同,前者要求达到无任何合理怀疑的程度,后者仅要求达到优势证据的证据程度。美国著名的世纪审判辛普森一案,就是典型的一例。刑事陪审团判决杀人嫌疑犯辛普森无罪,但民事陪审团在刑事诉讼终结后,却一致认定辛普森对受害人之死负有责任,裁决辛普森对原告进行赔偿。⑶二战后的日本,也彻底抛弃公诉附带私诉制度,仅规定“扣押的赃物没有必要扣留时以应返还被害人理由明显为限,应当不待被告案件终结,在听取检察官和被告人或者辩护人意见后,以裁定将该扣押物返还给被害人”,且“前款的规定,不妨碍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程序主张权利”。⑷至于刑事损害赔偿的诉讼,刑事诉讼法不再规定,而是以美国方式,按民事诉讼程序解决。⑸   (二)附带式。这种模式又有法国式和德国式之分。   1、法国式。法国式立法在鼓励被害人通过刑事诉讼程序提出民事赔偿救济的同时,兼顾了民事诉讼的独立性。采取法国式的有法国、瑞典、意大利等国家。法国式的主要特点是:   (1)附带民事诉讼保持民事救济的独立性。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的主体与客体范围十分广泛。“任何遭受重罪、轻罪或违警罪直接损害者,有权提起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公诉管辖法院对)一切就追诉对象的犯罪事实所造成的损失而提起的诉讼,包括物质的、身体的和精神上的损失,均应受理”。附带民事诉讼不仅可以针对罪犯与共犯提起,而且可以针对罪犯与共犯的继承人,其他应负民事责任的第三人如犯罪行为的保险人、雇主、行政部门等提起。   (2)受害当事人有选择权。被害人可以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即民事诉讼与公诉同时向刑事法院提起,也可以单独以民事诉讼进行,即民事诉讼与公诉分开,单独向民事法院提起。但当事人一旦在民事法院与刑事法院之间作出选择,这一选择便是一种始终确定的不可撤销的选择。   (3)因刑事案件犯罪严重程度不同适用不同的审判程序。重罪案件及其附带民事诉讼,是由不同的审判人员按照不同的程序进行审理,然后分别作出刑事和民事判决;违警罪案件和轻罪案件及其附带民事诉讼,则是由同一法庭按照刑事诉讼程序合并审理,用同一判决宣判。   (4)被害人可以就物质损失,依法申请全部或部分的国家补偿金。   (5)进行附带民事诉讼,应当交纳诉讼费,该费用由原告预交,由败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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