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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到保护具有特殊市场开拓价值的商标声誉,保障商标所有人进入相关市场的
权益。鉴于将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名称注册为域名将削弱其商标在网上的
识别性,损害商标所有人通过域名进入网络空间的权益,妨碍其利用商标声誉在
网络空间开通市场,因此应属于商标淡化行为,是应当被制止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1
999年6月审议通过的《保护驰名商标条款》规
定,域名或其基本组成部分构成对一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义译、音译,足以
导致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得行使禁止权。1999年6月,
WIPO公布了一份有关域名管理的最终建议书,提出设立一个程序处理恶意抢注。
使驰名商标所有人有权请求撤销抢注者的域名。但目前国际上解决此类纠纷的有
效途径尚未正式建立,某些国家尝试用国内法来实现保护。例如美国,适用联邦
商标反淡化法使商标权人获得司法救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
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把“被告域名或其主要
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
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的行为确认为侵权。第五条把为
商业目的而为以上行为,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
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行为认定为“恶意”。该司法解释为
解决域名与驰名商标的冲突,使驰名商标得以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驰名商标淡化侵害的内容
商标淡化是指减少、削弱某一驰名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损害、玷污其商
誉的行为。商标淡化通过对驰名商标本身的侵害,减少、削弱了商标的识别性和
显著性,并进一步对商标和企业的商誉造成危害。商标淡化侵害的对象是驰名商
标,而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识别性和商誉是商标受淡化侵害的重要内容。因此,
研究商标的显著性、识别性和商誉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l、显著性和识别性
显著性,又称独特性,是指商标自身的特异性,即某一商标与其他商标等商
业标志相区别的特性,表现在商标所使用的文字、图形、数字、颜色或其他构成
‘2加[美】苏珊瑟拉德:《美国联邦反淡化法的立法与实践》,张今译,载《外国法译评》1998年4期。
21
以保护。从里斯本会议的表决结果来看,大多数成员国采取了不予保护的立场。”4】
可见,受保护的外国驰名商标主要限于正在被请求保护国使用的驰名商标,成员
国有权决定是否对未在该国注册和使用的驰名商标提供保护。笔者认为,在目前
看来,提出驰名商标淡化地域性的问题还为时过早,而且会损害大多数发展中国
家的利益。但是固守商标地域性观念也不利于经济的发展,使商标成为国际贸易
的壁垒。应该把外国驰名商标正在被保护国“使用”作为一个衡量标准。“使用”
除了包括商标附随于商品流通于被请求保护国国内市场的直接使用外,还应包括
在被请求保护国作的广告宣传、受别国广告宣传的影响或者通过参加国际展览会
或其他方式成为被请求保护国的驰名商标。””对我国来说,实事求是地保护未注
册驰名商标是市场经济的必需和必然。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既要维护本国利益,又
要考虑遵循国际公约和符合国际惯例的要求,这是摆在行政和司法部门面前一个
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但笔者相信,也许用不了多久,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地
域性问题将会提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讨论议程上来。
据此,有人也许要提出,驰名商标是发达国家用以打开发展中国家贸易壁垒
的坚炮,作为发展中国家,应从民族利益出发,对驰名商标采取消极态度,实行
低水平保护。这种观点又走人了另一个极端。这与国际惯例以及我国对外贸易中
的实际做法及至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现状都是不相适应的。世界经济的开放性使
得国际经济贸易连为一体,各国在经济交往中均须遵循一定的国际惯例、国际公
约。驰名商标保护已经成为各国用以争取和维持本国竞争者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
优势,对抗和排挤其他竞争者,从而实现其最大限度地占领市场,并以法律认可
且公开保护的方式垄断市场的有效手段。要使我国企业好不容易成长起来的、为
数不多的名牌得到别国相应的法律保护,前提就是要根据对等原则行事,同样给
予别国寻求保护的驰名商标包括某些以使用原则确认的商标以相应的反淡化保
护。如果一概以降低保护水平的方式和否定态度来对抗,是狭隘的,于国于己亦
不利。纵容对驰名商标的侵权行为,不仅使正常的价值增值过程不能实现,对商
【蚓【荷兰]博登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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