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09年修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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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09年修订)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材料之四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09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 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信息披露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尚未向投资者公开 的重大信息以及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 所应披露的信息。“披露”是指“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 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 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有义务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第四条 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投 资者的原则。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材料之四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 第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 (一)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五)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和参 股公司的负责人 (六)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并保证在指 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九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 查文 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先于指 定媒体,不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 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材料之四 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 及时报送中国证监会吉林省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 会公众查阅。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和披露应符合适用法律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监管规定。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 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 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 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材料之四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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