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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修订本)

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修订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圣农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 披露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发行的股票或其他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的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指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 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 否属于本制度所称“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并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负责进行认定。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信息,任何机构、部门和人员不得 擅自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四)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1 (七)公司的其他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八)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本制度由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拟订,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实施。 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 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 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 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 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 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监事会负责监督。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 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 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本制度予以修订。 监事会应当形成对本制度实施情况的年度评价报告,并在年度报告的监事会 公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 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 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八条 公司应当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一条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报纸以及巨潮资讯网 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还应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地,供投资者、潜在投资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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