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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
一、业务概述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作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税务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一种活动。
二、复议范围
???(一)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和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及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
⑵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3.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4.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
⑵变卖、拍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5.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⑵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⑶停止出口退税权。
6.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
⑵不予抵扣税款;
⑶不予退还税款;
⑷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
⑸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
⑹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⑺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7.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8.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
9.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
10.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
11.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2.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
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
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6.《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8号)
四、所需资料
1.《复议申请书》或《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登记表》;2.申请人身份证明或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税务行政复议的办理期限为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的60日限期内做出复议决定的,报经领导岗批准后,可以延期。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一)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
1.接收复议申请;
2.复议申请的处理:
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申请,必须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书面告知理由和诉权,送达申请人。
⑵受理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申请,应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制作《受理复议通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受理复议。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而不予受理且申请人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上级税务机关制作《责令受理通知书》,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税务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1.在受理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制作《提出答复通知书》,连同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自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者证据,提交书面回复。
2.审查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回复内容。
3.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但申请人提出或者税务行政复议岗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4.申请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税务行政复议岗不得拒绝。
5.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⑴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⑵复议机构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⑶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⑷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对审查认为需要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制作《停止执行通知书》,送被申请人执行。
6.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
⑵申请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⑶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⑷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行政复议机关暂时无法调查了解情况的;
⑸依照《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进行处理的:
①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依据本规则第九条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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