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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诉讼时效

权利保护最长期间——20年(民通137、民通意见) 注意:20年的期间不是诉讼时效,使权利保护最长期间,不适用中断与中止。(关于二十年期间的性质,学术界目前有三种观点,即“最长诉讼时效说”、“除斥期间说”和“权利最长保护期限说”) 三、诉讼时效的效力(民通138、171、民通意见169) 丧失胜诉权 五、诉讼时效的中止(民通139、民通意见172)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暂停计算诉讼时效,待中止原因消除后,再继续计算诉讼时效。 案例:2003年 4月 3日,到北京出差的张某回家即被强制隔离。直至 4月 18日,经医学观察未发病,被排除感染可能,张某才重获行动自由。而张某手上有一李某向张某借款人民币 5000元的借条,载明还款日期为 2001年 4月 13日。张某应当在二年的诉讼时效前,即2003年 4月 13日前向法院起诉,但张某出院时已超过诉讼时效近一星期了,张某的诉讼是否受法律保护? 分析:张某被强制隔离观察,已构成其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故其债权的时效在 4月 3日已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即 4月 18日开始继续计算,到 4月 28日才超过二年诉讼时效。 案例:王某与宋某是一对恋人。1998年4月王某与朋友一起出国做生意,但是钱不够,就向宋某的父亲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双方约定一年后归还。王某出国后,刚开始几个月还和宋某有书信往来,之后的几个月后再也没有任何的音讯。后来宋某从他人处得知原来王某在国外已经与另一女子结婚。1999年4月借款到期后,宋某按照以前的地址寄信给王某,让王某还钱,结果信都被退回,邮局称查无此人。 一直到2001年2月,宋父咨询律师后才知道诉讼时效将于2001年4月届满。于是按照律师的建议,发了一封挂号信给王某,并在挂号信的附录中记载下追讨欠款的事宜。到了2001年11月,宋某从他人处知道了王某的地址,就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归还欠款。王某在答辩称诉讼时效已过,自己不再需要还钱。法院受理后经过审理认为诉讼时效未过,判决王某应该归还欠款。 分析:甲多次向乙提出归还已到期的欠款,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每主张一次,诉讼时效就中断一次,时效期间重新起算。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主张权利必须保留证据,以备将来诉讼中证明时效曾中断之用。如电报、挂号信、无利害关系人的证明等。如果没有证据,时效中断就不成立。 银广夏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规定》,证券民事赔偿案的起算诉讼时效以中国证监会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并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终结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证监会对银广夏公司作出处罚日为2002年4月23日,对外公布日是2002年5月14日,则该案的诉讼时效在正常情况下终结于2004年5月14日,但该案却存在特殊性,法院先以处罚决定未生效,存在可能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为由不受理,2002年7-8月间曾开放受理2周后又以等待刑事判决结果为由暂缓受理,直至2004年4月20日恢复受理,这时离终结日仅4周了。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新闻发言人明确宣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证券市场投资人要求银广夏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限至2004年5月15日届满。为保护广大证券市场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银广夏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从2004年5月16日延长至2004年8月16日止。 1990年8月,胡某回国。1990年10月6日张某因买房急需钱,找到胡某,胡某当即表示,全部钱款月底还清,并在原来的字据上对此作了注明。11月5日,当张某再次来找胡某要钱时,胡某却称,他的一个律师朋友说他们之间的债务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可以不用还了!张某气愤不已,第2 天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胡某偿还3万元的本金和利息。 问:(1)胡某在1990年10月在字据上对月底还钱作注明的行为有何种效力? (2)张某能否通过诉讼取回胡某欠他的钱? * * 第十章 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一节 诉讼时效 第二节 期限 第一节 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点 权利人于一定期间不行使请求权,就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特点:  消灭时效、丧失的是胜诉权、具有强行性和普遍性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2年(民通135) 特别诉讼时效——1年等(民通意见168、176、177、民通141、) 四、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起算点) 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何人)侵害时计算。 六、诉讼时效的中断(民通140、民通意见173、174) 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进行的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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